为了提高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立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各县市、各部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08)8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二、考核的依据和目的
考核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新政发(2005)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1号)、
《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22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8号)、《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巴政发(2008)15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等精神,制定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考核目的:强化各县市、各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的责任意识,理顺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强化应急联动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各县市、各部门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考核的范围
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州有关单位等。
四、考核方法和主要内容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量化评比,采取计分制。根据考核细则逐项对照计分,基础分为10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0分以上)、合格(800—950分,不含本数)、基本合格(700—800分)不合格(700分以下,不含本数)。
因应急管理工作不力或出现重大失误,被自治区厅局以上、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州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批评的,考核结果按不达标处理;被自治州各专项指挥部、各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