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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04月26日

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湘煤人[2007]90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7-04-26
实施日期:2007-04-26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九条 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实行训用分离,任前培训。凡是合法煤矿(煤炭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含高层管理人员)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培训。

  第十条 省煤炭工业局每年根据需求下达培训计划。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凡申请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的人员,报名时须持《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从事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的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矿长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0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程;

  2、煤矿生产技术及安全管理知识;

  3、煤矿灾害防治及应急救援技术、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煤矿企业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已取得矿长资格证的各类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复训,复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复训的主要内容是新法律法规、新政策、新标准、新技术。

  第十四条 实行“依法培训、保证质量、考培分离“的制度。每期培训(复训)结束后,由省煤炭工业局按照有关考试制度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参加培训(复训)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和考核。

  第十五条 煤矿矿长经培训(复训)并考试和考核合格的人员,省煤炭工业局统一核发《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证书》。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 矿长资格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下载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申请表。

  (二)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初审同意后,报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进行资格审查,对具备任职资格者颁发矿长资格证。

  第十七条 矿长资格初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认真核实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及工作经历,对初审合格的材料由县(市、区)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省煤炭工业局。

  第十八条 省煤炭工业局政务办事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省煤炭工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因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煤炭工业局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矿长资格条件的,予以许可;不具备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省煤炭工业局对申请人做出矿长资格许可决定后,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予以公告,并在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领取矿长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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