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评价报告审查主要资料及内容见附件8),采取专家负责制,聘请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组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9)。合格的,作为竣工验收依据;不合格的,由安全评价机构修改完善评价报告或督促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整改,重新评价后再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报告:
1.没有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验收评价的;
2.评价报告中未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条件进行评价的;
3.《安全专篇》所采用的安全设施没有全部评价的;
4.没有给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明确结论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的。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并进行验收评价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10)。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工会依法参加。在综合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后进行。审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聘请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审查验收意见,填写“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不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见附件11)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组织填写。内业部分:审查填写前12项;现场部分:露天矿山审查填写13-20项,地下矿山审查填写21-30项,尾矿库审查填写31-34项。现场审查意见由专家组长代表专家组填写,综合审查意见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机关承办人根据审查结果填写,承办部门意见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由业务主管局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许可证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不含项目建设单位补正申请材料和现场整改时间)。经审查合格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12)和竣工验收批复(见附件13),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十八条 《综合验收评价报告》审查、现场检查验收及许可证批复程序:
1.审查《综合验收评价报告》;
2.现场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3.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
4.研究审查验收意见;
5.填写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6.通报验收结果;
7.报业务处长和主管局长签字,行文批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由省局负责审查的非煤矿山“三同时”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工作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自《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原《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程序(暂行)》(辽安监办[2007]6号)自行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