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 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原省安监局承担的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综合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报道,及时报告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省工矿商贸行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对中央在甘、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产煤市州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全省煤炭生产能力核定和监管,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煤矿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对重大煤矿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负责指导、协调市州、县市区依法关闭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五)负责全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中央驻甘企业、全省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六)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