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查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指导和监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按照《黑龙江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下列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一)省、市领导作出批示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且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经市安委会研究确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
市安委会办公室责成市安监局有关处(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第三条 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向事故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规范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被挂牌督办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