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2年;
(二)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档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和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三)专家委员会委员所参与的标识评价工作情况将记入专家档案。聘期期满后将根据本人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四)专家委员会委员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积极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开展标识评价工作,维护标识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解除对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隐瞒与申请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解除评审专家聘任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应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