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分二级、三级2个等级,根据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评审单位业务范围划分及评审人员专业能力确定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省各有关部门负责二级评审单位条件的确认。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评审单位条件的确认。二级评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三级评审单位开展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的范围由市各有关部门确定。省、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结构和企业数量,对评审单位的设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二)二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标准化评审员,并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占一定比例;
5、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评审员资格证书、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评审专家聘书。
三级评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由各市有关部门确定。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和评分细则,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被评审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3、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4、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5、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7、评审工作资料、被评审企业的现场勘查记录、评审人员到现场开展标准化评审的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自觉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标准化建设献计献策。
(四)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审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评审单位接受评审组织单位委派进行评审工作,并与评审组织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对申请达标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1)评审工作开始前,制定详细的评审实施方案,并函告评审组织单位及申请企业。
(2)按照企业规模、行业以及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3至5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必须配备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评审组人员专业结构要与被评审单位所在行业专业要求相适应。
(3)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标准化各要素的符合情况逐项评分,填写评分表。
(4)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评审分数和不符合项,并形成评分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
3、现场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委派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数量,经相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4、评审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