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不得发布。
第八条初次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公布期限为6个月,再次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公布期限为前次公布期限的2倍,最长公布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届满且整改完成,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合格后,由原申请单位填写《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变更报告表》(附件2),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局消防局,市局消防局核实后删除公布信息。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届满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原申请单位应当填写《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变更报告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局消防局,延长其公布期限。
第九条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后,违法单位和个人认真整改,确实消除违法行为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由原申请单位核实后填写《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变更报告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局消防局,市局消防局可以适当缩短该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条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原申请单位重新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经市局消防局核实确认后予以维持或者更正。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后,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执法监督被变更、撤销的,由原申请单位填写《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变更报告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局消防局,市局消防局核实后予以变更、撤销该不良行为信息,并在原信息公布范围内予以说明公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发布错误的,由市局消防局删除并及时向有关单位说明致歉。
第十一条市局消防局应当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通报市征信办、市建设交通委,由其纳入相关诚信管理系统。
各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将本辖区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汇总,抄送同级经信、建交、安监、工商、质监、金融、保险等部门。
第十二条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单位认定上报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市局消防局负责对各公安消防支队上报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核查,一经发现失实或者失误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者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市局消防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办法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