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扑火装备:出动航空消防飞机情况,森林消防指挥车、运兵车、通信车、水泵、水枪、灭火机、割灌机、油锯、组合工具等扑火装备设备数量,火场通信保障等情况。
(8)扑救情况:扑救方案及采取的扑救措施,隔离带开设和天然隔离带(周边河流、道路、农田等)情况,扑救进展及扑救成效等情况。
(9)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其他损失等情况。
(10)地形地貌:平原、丘陵、盆地、山地、高山以及地势等情况。
(11)可燃物情况:林相、树种、植被、可燃物载量等情况。
(12)重要目标: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设施、油料燃料库(罐)、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距火场方位、距离等情况。
(13)火场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有无降雨等情况。
(14)水源情况:湖泊、河流、水库、储水池及距火场距离等情况。
(15)需要上级支持的事项。
当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应当先综述火场总体情况,再分述各火场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扑救。凡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应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6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火场,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工作;1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火场,指导、协调扑救工作;24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赴火灾现场督办、协调扑救工作。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调动半专业、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支援。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扑救。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阻火措施,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火灾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
4.2.3 救治伤员
受伤人员应就近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启动IV级响应时,派出卫生应急队赶赴火灾发生地救治伤员;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时,在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4.1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属于国家职工(包括合同制和临时工)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医疗,承担抚恤费。因公负伤的医疗费、就医路费等由所在单位全额报销;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低福利待遇。如致残,所在单位还应根据伤残程度,按规定发给残废抚恤金或者因公伤残补助费。扑火牺牲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丧葬费和抚恤费。如牺牲的职工事迹突出,被追认为烈士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对烈士家属给予抚恤。
4.2.4.2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非国家职工的,由起火单位按规定负责医疗和抚恤。如果起火单位对火灾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抚恤。对负伤的要负责进行医疗,经过医治不能完全恢复健康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给予评残,并发放残疾补助。对牺牲的应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发给家属丧葬费和抚恤费
,如被追认为烈士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民政部门规定,对家属给予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在外围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财物和救灾物资以及散布、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加强信息的归口管理和舆论引导。森林火灾信息一律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其他需要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的,须经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授权。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应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标准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在同一县(市、区)同时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危险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2小时内通过中国森林防火网反馈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市(州)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给予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同时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
(3)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在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并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赴火场督办、协调扑救工作。
(2)根据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调派武警驻鄂森林部队参加火灾扑救。
(3)省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