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等级;
(3)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有关专家、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带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并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支援。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调派武警驻鄂森林部队和相邻市(州)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增援等工作。
(5)协调省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级;
(3)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重伤;
(4)省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在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指导火灾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救治伤员,协调跨市(州)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扑救结束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其中重、特大森林火灾评估报告需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5.2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总结扑救工作的经验。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地均应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成立森林消防队,森林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驻鄂森林部队等受过专门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市(州)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按照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的原则,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市(州)具体实施。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和铁路运输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地方人民政府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扑火兵力及物资运输畅通无阻。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与火场的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实现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互联网和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有机结合,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物资保障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必要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5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费、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当地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财政先行支付。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省界森林火灾处置
当发生省外火烧入或省内火烧出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火灾发生地应及时通过区域联防组织通报森林火灾信息,互相支援,共同扑救边界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