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发布、培训、宣传教育、演练、评估、修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单元补充、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
第五条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和区(县)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及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组成。
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组成范围,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
市、区(县)应急委负责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区(县)应急办承办具体事务。
第六条应急预案分类和管理责任主体如下: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区(县)政府制定和管理。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和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区(县)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市、区(县)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单位)。
(三)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的特定区域内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该特定区域内多个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区(县)政府明确的各单元牵头单位制订,报市、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市、区(县)各单元牵头单位。
(四)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区(县)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市、区(县)有关部门。
其中,与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应急预案,定位为该专项应急预案子预案。
(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市或区(县)大型会议、展览、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顺利平安举办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活动承办单位制订,报同级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活动承办单位。
(六)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法人和基层组织。
第七条鼓励相邻、相近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鼓励本市有关区(县)政府与相邻、相近的苏浙两省有关市(县)政府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鼓励本市有关部门与苏浙两省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某个重要专项工作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三章规划和准备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领域上全覆盖”的要求,并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对应急预案编制规划进行修订完善。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一)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四)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判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判定风险级别,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五条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其中,市级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程序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单位和区(县)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并体现指导性。区(县)级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单位和乡镇街道职责等内容,重点规范区(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响应和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六条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紧急恢复等内容。
第十七条针对特定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的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成员单位职责、与属地政府机构合作机制等内容,重点规范单元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响应和处置的主体职能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八条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人员安全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第十九条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应急生产、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处置、人员安全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