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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8日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发 文 号: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
发布单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0-21
实施日期:2010-01-01

  第十三条 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立即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

  (七)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培训。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中村、旧工业区以及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区域的管理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根据本单位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队伍,确定一名消防安全主任,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防火档案;

  (三)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实行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三)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但与物业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业主之间、物业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应当签订社区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出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出租的建筑物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监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

  (三)监督承租人安全使用出租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整改或者督促承租人整改;发现承租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条 承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不得租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条件的建筑物,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

  (三)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进行整改。

  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现另一方有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经营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二)营业时必须确保经营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三)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培训全体员工掌握报告火警、使用灭火器材、疏散人员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四)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五)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

  (二)定期对车辆的车门手动开关、灭火器、安全逃生锤等应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三)定期对车辆电气线路进行检测,避免电气线路发热过度导致自燃;

  (四)定期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知识、逃生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司乘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车上安全设施、保护乘客安全疏散的能力;

  (五)公共交通车辆发生火灾危险时,司乘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乘客疏散。

  禁止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车辆上路载客。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非法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 单位、个人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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