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
(四)工作设施、设备目录;
(五)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4.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5.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6.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7.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8.安全评价机构为安全评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证明;
9.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第九条 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并且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申请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表》;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4.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5.与获得资质时条件发生变化的其他证明材料;
6.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7.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决定程序分为咨询阶段和受理阶段;
咨询阶段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受理阶段包括受理申请和审查决定。
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经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批准后10日内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安全评价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整评价范围或重新申请评价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