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和环境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的施工降水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降水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抽排地下水的施工措施。
第三条 施工降水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抽取、抽水有偿、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依据职责,对施工降水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和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限制施工降水
第五条 自2008年3月1日起,本市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限制进行施工降水。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用连续墙、护坡桩+桩间旋喷桩、水泥土桩+型钢等帷幕隔水方法,隔断地下水进入施工区域。
第六条 因地下结构、地层及地下水、施工条件和技术等原因,使得采用帷幕隔水方法很难实施或者虽能实施,但增加的工程投资明显不合理的,施工降水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并通过后,可以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其中确定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的,应当附施工降水方案的专家评审报告。
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查上述内容。
第八条 施工降水方案的专家评审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从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评审细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审,并对专家评审报告结论负责。
第九条 施工降水方案评审内容:
(一)采用帷幕隔水方法不可行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二)施工降水对施工安全、环境影响评估是否合理;
(三)计算抽排水量是否合理;
(四)降水综合利用措施是否合理。
第十条 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安装抽排水计量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安装抽排水计量设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