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登记建档,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全程不间断监控;
(二)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三)定期进行专项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第三十条 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已经设置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组织搬迁或者予以关闭。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履行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接受劳务派遣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等形式将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和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足够数量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第三十四条 作业环境温度超过三十五摄氏度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按照规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日最高气温在三十七摄氏度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停止中午十二点至下午四点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三十九摄氏度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停止当日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以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不能停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本条规定的日最高气温以市气象台依法发布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空气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窒息、中毒的厂房、洞室、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场所进行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测,采取通风、排气、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在高处、临边、悬崖、陡坡等危险场所作业的从业人员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设备,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安全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危险因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告知从业人员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权知悉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改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而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降低或者变相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
(三)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他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危险化学品设备装卸等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变电线路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二)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指挥;
(三)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编制应急预案的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矿山、建筑施工、船舶修造、金属冶炼、机械制造、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材、电力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危险物品处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救援预案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经批准举办大型的经贸、营利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应当制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向110报警台报告,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110报警台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转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救治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预付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