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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09日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

发 文 号:京安监危化字[2005]87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1-11
实施日期:2005-11-11

  第二章  安全许可条件

  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独立的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证书;

  (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明显位置;

  (八)具有与销售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的专用储存仓库,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标语;

  (九)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

  (十)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二)主要负责人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证书;

  (三)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销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五)零售场所相对独立,专柜、专人销售,销售和存放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六)零售场所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七)零售场所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标语;

  (八)在室外销售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临时占地证明;

  (九)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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