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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09日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

发 文 号:京安监危化字[2005]87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1-11
实施日期:2005-11-11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将受理情况在本机关网站和办公地点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经颁发机关主管部门复核,颁发机关主管负责人审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销售许可证;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本管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销售许可证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许可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工商注册地址;

  (二)专用储存仓库地址或零售场所地点;

  (三)许可销售范围、方式、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销售许可证颁发情况应在颁发机关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后,有下列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单位名称的;

  (三)变更专用储存仓库地址的;

  (四)变更零售场所地点的。

  临时销售网点自颁发销售许可证后,不做变更。

  第十九条  对批准变更销售许可证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自受理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换发新的销售许可证。同时,收回原销售许可证。

  第四章  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颁发销售许可证。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销售许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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