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的“三同时”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相邻建筑物、地上地下等周边环境、设施以及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程度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或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第二十三条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竣工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验收报告应长期保存。
第四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领导小组或推进组织,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等制度,指定专门部门、人员负责,分解落实责任。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活动目标、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保障活动长期持久开展。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或本市有关标准,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考评办法,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标准化活动情况自评,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情况,申请创建区县级、市级或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第二十九条企业每年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排查评估,了解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整体情况。无专业力量自行排查评估的企业,可以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排查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归档保存两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本规范要求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