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工作。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加强所属下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工作,结合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督促和检查所属下级单位落实应急预案管理、演练的各项要求,并将所属下级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名词解释。
(一)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四)整体应急演练:指以生产安全事故综合、专项应急预案的全部或主要程序为内容的演练,包括报警、指挥决策、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和善后恢复等多个环节,参演人员涉及预案中各级应急组织和人员。
(五)单项应急演练:指以现场处置方案中的程序为主要内容,或只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综合、专项应急预案中个别程序的演练,演练形式包括重点区域的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设施设备的使用、事故信息处置和从业人员岗位应急职责掌握情况等,参演人员主要是相关程序的实际操作人员。
(六)实战演练:指利用应急处置涉及的设备和物资,针对事先设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情景,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真实完成应急预案中规定应急处置程序的演练。实战演练通常在生产、经营现场完成。
(七)桌面演练:指利用地图、计算机模拟和视频会议等辅助手段,针对事先设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情景,讨论和推演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程序的演练。桌面演练通常在室内完成。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