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河南工业园区净水厂和加压泵站工程“6·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来宾市兴宾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08日

2022年6月15日16时50分左右,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河南工业园区净水厂和加压泵站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1人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兴宾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成立了河南工业园区净水厂和加压泵站工程“6·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兴宾区政府办、兴宾区应急局、兴宾区住建局、兴宾区人社局、兴宾区总工会、兴宾区卫健局、市公安局兴宾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事故调查组通过查看现场、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概况

(一)参建各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业主):来宾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壹亿叁仟万圆整,2014年03月06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来宾市城北区迎宾路西侧(迎宾路249号)。经营范围: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城镇给排水项目投资开发;二次供水设备维修、安装;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建设;建筑工程安装;供排水设备、水表及零部件零售、检定、安装及维修;五金、建材、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

施工总承包单位: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壹亿零捌佰柒拾陆万圆整,1995年03月0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甲工业园西首。经营范围:环保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给水排水设备生产、销售及进出口;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生产、销售;环保设备、机电设备安装;污水处理;钢结构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自动化控制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缆、计算机、电子监控设备的销售;市政工程施工。(经营范围中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5日止。

施工分包单位: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21年04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富临滨江D栋红水河大道59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监理单位: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仟零捌万圆整,2006年04月04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69号南宁市轨道交通运营控制中心B楼14层1409-1416号房。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咨询;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以上项目凭资质在有效期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事故项目位于来宾市兴宾区河南工业园凌湖路与星阳路交叉口西南角。项目建设总规模为20万m3/d,分期实施。目前在建的是一期工程,一期工程规模为5万m3/d,工程项目包括:取水工程一座(含取水头部、引水管、取水泵房及变配电间);新建净水厂一座(含配水井、网格絮凝平流沉淀池、滤池水厂、清水池加氯间、加药间、送水泵房、排水池、排泥池、污泥干化场及附属建筑等构建筑物);输水管线,DN1000输水管长约4.39KM,配水管长约16.78KM,管材为钢管、球磨铸铁管或PE管。事故发生在污泥干化场钢结构雨棚处。

事故项目行政许可情况

该项目于2016年8月3日经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同意立项。2020年9月18日经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3月30日经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该工程来源合法,工程建设手续齐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15日下午15:00时许,河南供水一期工程施工现场,正在进行污泥干化场大棚顶玻璃安装作业,大棚为钢结构构筑物,顶部以玻璃覆盖。黄某快(死者)、邹某仁、莫某南三人为一组在大棚顶南北分隔带向南处安装玻璃,安装至16时50分左右,黄某快(死者)离开准备完工的玻璃安装口向下一个玻璃安装口移动,在移动过程中从未安装玻璃的玻璃安装口坠落至地面。约十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简单救治后送至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医护人员抢救,最终于18时12分宣布抢救无效,确认临床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项目总包分管安全经理事发时在项目部,全程参与抢救并跟随至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医院等待抢救结果。项目分包主要负责人接到现场作业人员电话后指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保护现场,同时赶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医院。

2.事故发生后,现场监理于17时20分左右接到项目经理电话通知发生事故,立即电话告知业主和监理公司领导,该项目监理总监于17时40分许赶到项目部,要求项目部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保护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向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良江派出所报案,良江派出所报至兴宾区良江镇人民政府后逐级上报。兴宾区府领导、来宾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兴宾区应急局主要领导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要求涉事企业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隐患排除并抢救伤员,同时责令立即停业停产整改。

4.兴宾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的通知后,及时成立由兴宾区政府办、兴宾区应急局、兴宾区人社局、兴宾区总工会、兴宾区卫健局、市公安局兴宾分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出现不稳定因素。

(三)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致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黄某快,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广西横县平马镇某村委某村村民,河南供水一期工程施工人员,负责安装钢化雨棚玻璃。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四、事故现场描述

事发点位于净水厂东北角设备挡雨棚南北分隔带中部向南两米处。挡雨棚西面为配电房,挡雨棚西北面为机修仓库,挡雨棚北面为办公综合楼。挡雨棚为钢结构框架,顶棚以夹层玻璃覆盖,地面为向下延伸1米左右的基坑,地面距棚顶约5米,基坑底距棚顶约6米,事发点棚面已用玻璃覆盖3个玻璃安装口,向南面尚有21个玻璃安装口未安装玻璃,棚顶间隔搭放7叠玻璃,每叠2块,玻璃为夹胶单块重约22.5公斤。钢结构棚顶下未设置防坠网。

五、事故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项目总承包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协调项目分包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做好接待、安抚家属及各种善后工作,2022年6月20日在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赔付死者家属壹佰壹拾万元(1100000)人民币(含意外险300000元),死者家属不再就此事另行主张权益。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全部结束,未出现不稳定因素。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黄某快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对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在移动前解开安全带卡扣,导致失足后直坠地面。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项目主要负责任人与专职安全员未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或证书过期,在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玻璃安装技术交底,安全员对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及行标不掌握,对高空作业认识不足未能正确履行安全员管理职责。

2.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作为施工分包方,对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高空作业,作业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员,聘请的施工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及时消除隐患而冒险组织施工。

3.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方,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项目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发现并督促整改,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能立即履职,施工总包方及施工分包方上报的三级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审核流于形式,未能认真审核。

(三)事故性质

经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良江派出所调查核实,黄某快死亡已排除治安、刑事案件,符合高处坠落致死。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河南工业园区净水厂和加压泵站工程“6·15”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事故项目施工总承包方,存在上述事故间接原因的情形,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黄某快安全意识淡薄,对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高处作业时未正确使用防护装备器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项目监理方,存在上述事故间接原因的情形,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住建部门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作为事故项目施工分包方,存在上述事故间接原因的情形,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对伤者进行抢救并做好接待、安抚家属及各种善后工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对该公司从轻处理。

(二)其他处理意见

建议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各自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惩处。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河南工业园区净水厂和加压泵站工程“6·15”高处坠落事故暴露出来宾市违法建设形势严峻,违法施工队专业化趋势明显、违建速度迅速攀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仍是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训极为深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来宾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禁违法建设行为。

(二)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逐一进行整改;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全面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不安全作业行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