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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河道治理工程“8·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22日

2024年8月29日下午13时50分左右,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十九条规定,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河道治理工程“8·29”一名工人死亡事故授权调查的批复》(民政〔2024〕268号)要求,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水利局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8·2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法人单位。民和县松树沟水利管护所,法定代表人李学文,身份证号:<font face="仿宋,仿宋_GB2312" ,联系电话。<font face="仿宋,仿宋_GB2312" ,联系电话。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21224401620463。民和县松树沟水利管护所成立于1994年。主要保障峡门镇、新民乡、松树乡3个乡镇及县城旧城区共计5.2万人的饮水安全和3个乡镇共计3万亩农田的适时灌溉,负责峡门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

<font face="仿宋,仿宋_GB2312" ,联系电话。

2.施工单位。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4RP21,地址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16号第E10号楼2单元2033室,法定代表人吴有连,身份证号,注册资金 5100 万元,主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兼营房屋建筑、装潢防水、防腐保温、园林绿化、建材等业务,现拥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贰级资质。

3.监理单位。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2年01月10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79925167J,地址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9号(和信中心),法定代表人郭统蔚,身份证号<font face="仿宋,仿宋_GB2312"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项目:水文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司资质:1.工程咨询(乙级咨询预评价);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3.工程勘察(乙级);4.工程设计(乙级);5.水文、水资源调查水平评价(乙级);6.水资源论证水平评价(乙级);7.水土保持方案编制(2星);8.水土保持监测(1星)。

<font face="仿宋,仿宋_GB2312"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项目:水文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司资质:1.工程咨询(乙级咨询预评价);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3.工程勘察(乙级);4.工程设计(乙级);5.水文、水资源调查水平评价(乙级);6.水资源论证水平评价(乙级);7.水土保持方案编制(2星);8.水土保持监测(1星)。

4.行业监管部门。

民和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法定代表人乔树斌,身份证号码:<font face="仿宋,仿宋_GB2312" ,联系电话,<font face="仿宋,仿宋_GB2312" ,联系电话,挂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牌子,下设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黄河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2个事业副科级单位,局办公室、财务室、水土保持站、防汛抗旱服务中心等17个单位科室。核定行政编制8名,行政工勤1名,事业编制143名。

<font face="仿宋,仿宋_GB2312" ,联系电话,

5.属地政府。

民和县峡门镇人民政府:位于县城西北部,距县府驻地35公里,法定代表人牛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全镇总面积104平方公里,辖16个村、81个社,平均海拔2200米,属纯脑山地区。全镇耕地面积33078亩,共有3475户13245人,有汉、藏、回、土等4个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18%。全镇现有干部职工共有50人,党支部19个,党员477人。

(二)项目承揽情况

1.项目概况。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段河道治理工程位于民和县峡门镇、新民乡,本工程治理段均位于浅脑山地区。2022年11月5日,民和县发改局下达《关于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段河道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民发改〔2022﹞199号)。2023年9月26日,海东市水务局下达《关于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段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民发改〔2023﹞288号),总投资2071.57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673.98万元,地方配套397.59万元。2023年10月30日,县财政局下达《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东部黄水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资金通知》(民财建字〔2023〕726号)。2024年2月1日,县财政局下达《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东部黄水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资金通知》(民财建字〔2024〕86号),共下达资金2071.57万元。2023年11月3日,民和县水利局以民水〔2023〕584号文确定民和县松树沟水利管护所为该项目的项目法人,李学文为项目法人代表,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河道治理长度为 4.1km,新建防洪堤总长为 7.43km, 配套网围栏,退水渠 15 处、支沟汇入口 6 处、潜坝 6 座。防洪标准20年一遇,主要工程等级为Ⅳ级。合同总工期24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24年3月18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4年8月25日。

2.工程承包情况。

(1)建设单位。

民和县松树沟水利管护所:2023年11月3日,民和县水利局以民水〔2023〕584号文确定民和县松树沟水利管护所为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法人,民和县松树沟水利管护所法定代表人李学文为项目法人代表,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2)施工单位。

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施工单位,民和县松树沟水利管护所于2023年12月22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施工工期为:2023年12月25日-2024年8月25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24年3月18日。

(3)监理单位。

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为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民和县松树沟水利管护所与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1日签订了合同,监理服务期限为自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民和县松树沟水利管护所。作为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河道段治理工程项目甲方,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时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及签订安全责任书,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2.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承建的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未按标书约定到位,实际到位人员也未办理人员变更手续。作为施工单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做好建设工程机械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现场施工队伍疏于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施工行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戒线。挖掘机进行现场作业时,安全管理员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行为,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3.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承担的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中,施工作业时未按标书约定派驻现场监理员到项目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未有效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挖掘机驾驶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4.行业监管部门:民和县水利局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及签订安全责任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5.属地政府:民和县峡门镇人民政府能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9日中午1点30左右项目部班组组长杨启新带领本组工人李显英、赵英录、石秀英、赵发才、赵丰明、赵国锋、辛万平、白成海、杜月青、挖掘机司机马明龙等11人到峡门镇康阳村段河道处准备进行河道防洪堤石笼扎网子、搬石头工作。大约1点40分到1点50分左右,杨启新和赵国峰、白成海在河道防洪堤石笼墙上沿子处,还没有进入施工地,在离挖掘机四五米的地方说事,其他工人在挖掘机西面河道内准备工作,挖掘机司机马明龙在给挖掘机(产品名称:SANY液压挖掘机,产品型号:SY155H,编号:SY0155CB05868,长宽高分别为9米、2.5米、3.2米)打黄油,准备上班装石头,因为上午干完活之后其他工人把干活用的撬棍、钢筋沟等工具放在挖掘机驾驶室里,上午下班时挖掘机司机马明龙将挖掘机头朝西停在离防洪堤石笼1米左右的地方(河道防洪堤石笼设计高度2.5米,基础埋深1.5米,外露1米),下午准备上班打黄油的时候把车头调到了东面,把其他工人干活用的撬棍、钢筋沟等工具放在挖掘机旁边防洪堤石笼上面了。马明龙打完黄油上车作业前在车周围转了一圈,那时车周围没人,就上车启动挖掘机开始作业准备装石头,大概从右往左转了45度左右,就听见旁边施工的人在喊,喊什么由于挖机声音较大没听清,于是马明龙就从左往右把大臂转过来停下了,然后下车看怎么回事,看到在挖掘机后面向东右侧,工人杜月青躺在地上,杨启新、李显英、赵发才等人在旁边救人,立即帮忙进行救人。当时在现场的项目部班组组长杨启新看到赵国峰在喊叫,于是转过头去看见工人杜月青被挤在挖掘机后面,这时,挖掘机司机马明龙听到喊叫声又把大臂转回过来,杨启新等人跑过去看到杜月青躺在石笼旁边的河道地上,意识不清,大声在喘气。杨启新马上给项目部安全员张发红拨打电话告知情况,他赶紧把项目部的宝骏车开上来,杨启新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这时现场人员用石笼网子把人抬到项目部的车上拉往民和县医院,车上有受伤工人杜月青、杨启新和赵发才、赵得才,快到史纳村时在路上碰见了120急救车,立即与120急救车人员联系,120急救车掉头在前面开道,项目部的车跟在后面到了民和县县医院,受伤工人杜月青进入急救室,杨启新和赵发才、赵得才等在急救室外面,过了5分钟左右,杨启新和赵得才就过去问医生要不要转省医院,然后医生说人已经不行了,正在尽力抢救,大概过了40分钟左右医生说第一次没有抢救过来请家属做好心理准备,进行第二次抢救。受伤工人杜月青经民和县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9日下午16时10分左右宣布临床死亡。

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六)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死者:杜月青,女,汉族,户籍地:民和县新民乡下川村主任坎社182号,身份证号码。系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

(七)其他情况

2024年8月29日,民和县阴转小雨,全天温度20℃~ 32℃,东风2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班组组长杨启新和正在现场的李显英、赵英录、石秀英、赵发才、赵丰明、赵国锋、辛万平、白成海闻声都跑过来查看情况,挖掘机司机马明龙也下来和 大家一起立即救人,杨启新马上给项目部安全员张发红拨打电话告知情况,叫他赶紧把项目部的车开上来,杨启新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正在上班的路上步行的安全员张发红立即给项目部柯发成打电话开车上来,大概1至2分钟时间张发红和柯发成直接开车到了施工现场河滩边,现场人员用石笼网子把人抬到项目部的车上火速送往民和县医院进行抢救。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相应情况

2024年8月29日22时33分民和县应急管理局接县公安局报称:新民乡一女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杜月青,女,汉族,户籍地:民和县新民乡下川村主任坎社182号,身份证号码。8月29日下午13时50分左右,在民和县峡门镇康阳村段河道务工时,不慎被施工挖机挤伤送至民和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在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上报了上级部门。

(三)医疗救助和善后情况

2024年8月29日16时10分,杜月青经民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杜月青善后赔偿事宜于8月30日达成协议,死者家属无异议,事故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这起事故现场人员处置及时,没有造成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死亡工人杜月青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挖掘机作业盲区,挖掘机司机马明龙未严格执行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导致被挖掘机挤压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承建的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未按标书约定到位,实际到位人员也未办理人员变更手续。作为施工单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做好建设工程机械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现场施工队伍疏于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施工行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戒线。挖掘机进行现场作业时,安全管理员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行为,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2.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项目施工作业时未按标书约定派驻现场监理员到项目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未有效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挖掘机驾驶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3.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朱燕涛:作为公司总经理,全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处理一切公司事务,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有效组织开展施工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检查和指导,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操作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4.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保善莲:作为该项目安全、质量、进度等工作的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针对项目施工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5.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袁逸宁:作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项目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事发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工作;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6.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张发红:作为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员,未能及时有效阻止挖掘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班组组长杨启新:作为该项目施工班组组长,未核查施工现场挖掘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对事发现场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无视机械与人员混合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作业前未对存在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河道段治理工程“8·29”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2个)

1.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处330000元(叁拾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2.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严格遵守监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由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20000元(贰万元)人民币行政罚款。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7人)

1.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朱燕涛:作为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朱燕涛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34507元。

2.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保善莲:作为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保善莲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8795元。

3.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袁逸宁:作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袁逸宁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12000元。

4.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张发红:作为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员,未能及时有效阻止挖掘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张发红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9600元。

5.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班组组长杨启新:作为该项目施工班组组长,未核查施工现场挖掘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对事发现场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无视机械与人员混合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作业前未对存在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杨启新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10152元。

6.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郭统蔚,未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郭统蔚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18612元。

7.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现场监理王小青,未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王小青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 8068元。

(三)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涉嫌刑事责任人员(1人)

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挖掘机驾驶员马明龙:作为项目部挖掘机驾驶员,马明龙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严格执行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起步前,应先鸣声示意宜将铲斗提升离地0.5m”,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现场作业人员进入操作盲区,致杜月青被挖掘机后部挤伤后死亡,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免于追责人员(1人)

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杜月青:作为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河道段治理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挖掘机准备进行施工作业时违规进入挖掘机作业盲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五)行业监管部门、属地政府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民和县松树沟水利管护所。作为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河道段治理工程项目甲方,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时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及签订安全责任书,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但未能有效排除施工单位青海地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议由县水利局对其法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民和县松树沟水利管护所向县水利局做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处理结果于30日内报县应急管理局。

2.民和县水利局。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但对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河道段治理工程项目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对其分管领导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3.峡门镇人民政府。能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但未能及时发现湟水河支流民和县松树沟甲子山新村至千户湾村河道段治理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议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对其分管领导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民和县松树沟水利管护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一是切实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切实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备、关键工序旁站、巡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实效,杜绝走马观花的检查行为,切实有效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生命权益;二是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相关规定摆放指示标志,警示标志、反光标志、规范摆放锥形筒等划定安全施工区域、安全设施是否摆放到位,施工作业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安全施工等。同时,要求项目部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施工单位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施工意识,认真排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风险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二)民和县水利局。要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项目施工中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完善各项施工方案和措施;要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有效管控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各行业监管部门、各乡镇要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点。要严肃查处人员未经教育培训直接上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加强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紧盯不放,确保整改到位,进行闭环管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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