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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藏高速公路“2.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来源:青海省海东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22日

2023年2月18日,青海省海东市境内京藏高速公路1725公里加195米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吴晓军省长、李宏亚副省长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做好善后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安委会办公室对“2.18”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并要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按期完成事故调查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立即组织交通运输、道路养护以及总队机关交通事故预防、车辆管理、警务督察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2月18日8时16分许,驾驶人李贵录驾驶青B31939号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青B1620挂号瑞江牌重型罐式挂车(装载柴油),沿京藏高速公路由兰州往西宁方向行驶至1725公里加195米处(西宁方向)时,因雪天路滑车辆失控侧滑并与左侧中央护栏相撞后向前滑行,滑行至1725公里加287米处时撞向右侧护墙,车身罐体侧翻同时,与前方因发生事故道路无法通行而停车的任军恒驾驶的陕C91916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陕CB527挂)尾部发生碰撞,并将停驶于陕CB527挂号车后由赵军华驾驶的新Q959BY号大众牌轿车压在罐体侧翻面底部,造成新Q959BY号大众牌轿车上赵军华、赵志卓、赵志衡、赵秀兰当场死亡;青B31939号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驾驶人李贵录、乘客马超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及勘查工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海东市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人员相继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善后等各项工作。15时30分许,事故现场清撤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青B31939,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L4251AX16A ,出厂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初次注册日期为2016年11月2日,登记所有人:青海博华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青交运管东字632126008825,发证日期:2021年4月13日,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车身颜色为白色,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0G8032318,发动机号码:G2024183,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外廊尺寸6960×2500×3700mm,2022年12月9日在海东市乐都区振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一级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青B1620挂,登记所有人:青海博华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青交运管东字632126008824,发证日期:2021年4月13日,车辆类型:重型罐式半挂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品牌型号:瑞江牌WL9403GYY ,车辆识别代号LJRT12376G0002062,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2016年11月2日,发证日期:2021年3月17日,总质量:39980kg,整备质量:6980kg,核定载质量:33000kg,外廊尺寸12380×2500×3900mm,2022年12月9日在海东市乐都区振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一级合格,2022年12月6日在甘肃特安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定期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该车所有人为青海博华物流有限公司。该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5月18日,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2263210000005728,交强险单号:PDAA202263210000008558;挂车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2263210000005726。该车无抵押办理记录。

经查,该车于2016年11月2日由原机动车所有人马少林首次购买注册并与青海博华物流有限公司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经营,2021年12月20日马少林与马超(事发时车内乘客,同时系押运员)协议将车转让给马超,因油罐车私人不能过户只能挂靠公司,所以该车以青海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营运和统一管理,实际由马超与青海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经营。

该车于2023年2月17日15时左右,由驾驶人李贵录驾驶车辆(押运员马超)在宁夏吴忠和静县合利加油站装载0#柴油(毛重49040KG,皮重17660KG,净重31380KG),准备前往玉树州曲麻莱县,于当晚22时左右在甘肃省兰州市境内树屏服务区休息。2月18日早上6时从兰州出发前往青海省玉树州。

2.新Q959BY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辆型号:SVW71421GT,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SVAL60CXN2034285,机动车所有人:赵军华,出厂日期:2022年2月5日,初次注册日期:2022年3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3.陕C91916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SX4259MD4TLWQ1,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ZGJLG841MX046597,机动车所有人:宝鸡弘升运输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21年3月30日,初次注册日期:2021年10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宝鸡分公司宝鸡渭滨支公司。

陕CB527五峰牌挂车,车辆型号:JXY9406GDY6,车辆类型: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403D7MYJJY167,机动车所有人:宝鸡弘升运输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21年7月26日,初次注册日期:2021年10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核定载质量:28395Kg,实载27940Kg。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宝鸡分公司宝鸡渭滨支公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李贵录,男,汉族,47岁,身份证号:6301041976********,系青B31939号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青B1620挂)驾驶人,户籍地为西宁市城西区南川西路园树村,驾驶证号:6301041976********,档案编号:630100076338。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10月23日,发证机关为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995年10月23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申领到B证,2008年10月23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领A2证,2014年10月13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换证A2证,驾驶证期限为10年,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3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6301041976********,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经查,驾驶人李贵录与乘车人马超系雇佣关系,李贵录于2023年2月7日被马超雇佣为司机,二人均不存在经济纠纷、无酗酒、赌博吸毒等行为,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存在仇视社会和个人极端行为,无精神类疾病。经委托司法鉴定,李贵录不存在酒后驾车和毒驾行为。

经查,驾驶人李贵录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正常,2023年1月10日在宁夏吴忠市,因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被予以警告处罚,无其他违法未处理信息。

1.赵军华,男,汉族,现住新疆喀什地区喀什阳光小区,驾驶证号:4111231977********,档案编号:653100125051。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2月9日,有效期止:2025年2月9日,发证机关:新疆喀什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新Q959BY大众牌小型轿车。

经查,2023年2月17日,赵军华驾驶新Q959BY轿车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县出发,目的地为新疆自治区喀什地区,长期在新疆喀什务工,同车乘坐人员赵志卓、赵志衡、赵秀兰互系亲属关系,在本次事故中驾驶人及乘客均死亡。

3.任军恒,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十里塬乡梁家庄村436号,驾驶证号:6104301974********,档案编号:610300198894。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10月5日,有效期止:2025年10月5日,发证机关: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经查,2023年2月17日,任军恒驾驶陕C91916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于当日下午13时许,在咸阳市咸阳宝钢气体有限公司装载液氩后出发前往西宁,2月18日早上6时许,从兰州南收费站驶入京藏高速公路行至事发路段时,因前方发生事故道路无法通行,其停车后被李贵录所驾驶的车碰撞。

(三)事故车辆乘车人情况

1.新Q959BY大众牌小型轿车乘车人

(1)赵志卓,男,汉族,2003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地区喀什阳光小区,身份证号:4111232003********。系驾驶人赵军华儿子,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2)赵志衡,男,汉族,2003年1月22日出生,家住新疆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其尼巴格路90号院,身份证号:4111022003********。系驾驶人赵军华侄子,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3)赵秀兰,女,汉族,1954年7月24日出生,家住河南省西平县宋集乡丁庄村委大车刘171号,身份证号:4128241954********。系驾驶人赵军华姑姑,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2. 青B31939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

马超,男,回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63282119850512****,初领驾驶证日期:2003年12月11日,有效期止:2025年12月11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63282119850512****,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运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有效期至:2024年6月6日。

经查,马超系青B319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与驾驶人李贵录互为随车司机兼押运员,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G6(北)京(西)藏高速公路,属于青海省海东市境内一段,于2000年施工,2004年通车。

事故现场位于京藏高速公路1725公里加287米处西宁方向高庙桥面北幅路面(上行线一侧),该路段小车限速最高为120公里/小时,货车限速最高为80公里/小时,道路呈东西向,东往兰州方向,西往西宁方向,路段平曲线半径1473.058米,桥梁处于圆曲线内,桥面长186m,桥面宽10.8m,路面完整,为沥青路面三车道,最左侧为快速车道,道宽3.8m,中间为行车道,道宽3.8m,最右侧为应急车道,道宽3.2m,平均纵坡1.71%,平均横坡3.57%,桥下方为湟水河,河边为林地。该路段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齐全,但被冰雪覆盖,事发时通行视线良好。道路左侧为中央隔离波形护栏,右侧为桥面混凝土护墙,护栏涂有醒目标识颜色,

经查,事故路段线性、平纵横指标、交通标志等符合当时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事故发生时正在降雪,经调取事故现场视频,路面存在结冰现象,经现场勘查,当时桥面未放置防滑料及融雪剂等物资。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查,青B31939号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青B1620挂)头朝北,尾向南,横向停于高庙桥北幅路面,其牵引车车头与右侧混凝土护栏碰撞接触栏杆受损,其挂车侧翻将新Q959BY号大众牌小轿车压于侧翻面底部,罐体破损有柴油泄漏,左侧中央隔离波形护栏受损。事发前新Q959BY大众牌小型轿车在超车道内其车头超西,车尾朝东,停驶于超车道内,事故发生后被李贵录驾驶的罐车侧翻后压于底部。陕C91916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前该车头朝西,车尾朝东停驶于行驶道和应急道之间,事故发生后未发生移动。

(六)事故车辆所属企业情况

青海博华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杰,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1年1月28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223MABJ9NAR0R,注册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东和路15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青交运管许可东字632126007816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3类),发证日期:2021年3月1日,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设置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综合办、运调科、财务科等部门;共有从业人员95人,其中驾驶员40人、押运员40人、管理人员15人;共有危险货物营运车辆49辆。

经调查,该企业还未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经对驾驶人李贵录和马超询问,其青海博华物流有限公司对其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不足。李贵录本人提交书面说明,证明了该企业自他本人入职以来没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反映出该企业对其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经对驾驶人李贵录和马超询问,该企业具有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但未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并提醒天气、路况等安全信息情况。

1.涉事企业、车辆及人员许可相关情况。青海博华物流有限公司按要求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符合运输相关规定;涉事车辆配发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符合危险货物类别、项别;从业人员取得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与运输类别相符,所有证件均在有效期之内,经复核企业、车辆、人员资质目前均符合许可条件。

2.涉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青海博华物流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及停车场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考核与奖励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卫星定位装置安全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全使用规定》《动态监控值班制度》等动态监控工作制度。涉事企业能提供《2023年春运期间车辆安全专项隐患排查表》、《安全生产隐患(保险排查表)》、《驾驶员资格证、驾驶证隐患排查表》、《押运员资格证、驾驶证隐患排查表》、《卫星定位监控违规处理工作台账》等档案资料,在2023年年初和春运期间安全生产隐患方面进行了较细致的排查整治。“2.18”事故发生后,海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深入企业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其进行停业整顿。针对互助县交通运输局和海东市交警支队下发的整改通知,企业及时整改相关问题,并将整改报告上报至2家单位。通过查看企业运单填报系统及电子运单记录表的填报记录,能较为直观反映出企业车辆在每趟次运输任务前均能较完整地填报电子运单。

(七)其他有关情况

1.事发道路养护管理单位情况。青海省高速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是青海省高速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海东分公司下设综合部、技术部2个职能部门和9个日常养护大队(工区)及1个机械养护大队,承担辖区内626.791公里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险保障工作。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为海东分公司马场垣养护大队,养护主要路段包括G6京藏高速公路K1682+573-K1738+000含匝道57.547公里,路段内有桥梁75座/12418延米,隧道7座/9509延米。经调查,青海省高速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安排部署了2023年除雪保通相关工作,海东分公司马场垣养护大队根据2月18日气象预警信息,按照《全省收费公路冬季除雪保通应急预案》和《海东分公司2023年除雪保通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做了相关工作,并召开了安全生产例会,进行了班前班后安全教育培训,提供了养护巡查记录,车辆运转信息等可证明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制度开展了公路养护清雪保通作业工作。

2.事发路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事故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青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承担,根据2月17日至18日有降雪的天气预报,高速公路支队于2月17日发布辖区恶劣天气预警,启动恶劣天气应急预案。2月17日20时24分,高速公路支队工作人员在高速公路支队办公微信群内发布降雪工作通知,要求各大队及机关全体民辅警全员在岗待命,检查车辆,备好安全防护装备,及时对辖区路况进行预判,联系养护部门做好应急准备。21时25分,高速公路支队再次发布降雪天气预报,同时要求各大队做好路面巡逻准备。23时14分,各大队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安排警力,分时间分批次不间断开展夜间路面巡逻管控工作,及时掌握辖区道路通行情况及天气情况。2月18日7时30分,高速公路支队辖区开始普降小雪,高速公路支队安排开展道路巡查、应急保畅工作。各大队也均按照工作要求,迅速组织警力开展路面巡查,加强重点路段值守,同时联系养护部门开展除雪除冰工作。因京藏高速公路民和至平安段出现道路结冰现象,为确保交通安全,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于2月18日8时29分起采取辖区京藏高速公路管制措施,并发布道路管制信息,事故车辆系管制前已驶入京藏高速公路通行。

3.事发天气情况。据2023年2月16日18时21分发布的青海省公安交通管理高影响天气通报(2023年第6期,系气象服务中心、交警总队指挥中心联合发布)显示,预计17日白天到18日白天,全省将有一次吹风、降温和弱降雪天气过程,文中提到大通、乐都、民和、祁连、都兰有小雪,降温降雪天气将影响到路况,导致路面湿滑,对公路交通造成不利影响,及时提醒过往车辆减速慢行,谨慎驾驶。重点防范线路中包含G6京藏高速公路。2月18日6时35分许,乐都区气象台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预计18日6时35分至19日6时35分乐都地区受降雪天气影响,易形成道路结冰,对交通有影响。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防范准备。另据有关消息确认,2月17日至18日,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在祁连山水源涵养保障区、湟水谷地抗旱减灾保障区和黄河谷地抗旱减灾保障区组织实施飞机人工增雪作业2架次,飞行总时长4小时52分,累计飞行1328公里,耗用烟条20根,焰弹100枚。实施火箭作业4次,耗用火箭弹16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车辆驾驶人李贵录行经事故地点时,遇有雪天冰雪弯道路面时未提前降低速度确保安全,且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侧滑,车头先后与道路中央护栏、桥面护墙发生刮擦碰撞后,车身滑移横于桥面时,车辆罐体发生侧翻与前方停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尾部发生碰撞,并将停于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后的小型轿车压于罐体侧面下方。分析如下:

一是冰雪路面车辆行驶速度过快。经鉴定,青B31939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青B1620挂号瑞江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事故时车辆速度为67.5Km/h,经调取视频监控显示,事发时桥梁明显出现结冰现象,道路湿滑,驾驶人未降低车速行驶。

二是车辆轮胎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经对青B31939半挂牵引车及青B162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轮胎的安全技术状况鉴定,青B162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第二轴右侧内轮胎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要求,车辆轮胎磨损严重,遇有湿滑路面时,摩擦系数降低,极易因制动不平衡引发车体侧滑。

另经技术鉴定,排除驾驶人李贵录因酒驾、毒驾、车辆故障等因素导致货车失控的嫌疑。同时,排除驾驶人任军恒、赵军华酒驾、毒驾的嫌疑。

(二)间接原因

2月17日至18日,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在祁连山水源涵养保障区、湟水谷地抗旱减灾保障区和黄河谷地抗旱减灾保障区组织实施飞机人工增雪作业,导致降雪增多,相关部门预判不足,采取铲冰除雪、交通管制等措施不及时。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京藏高速公路“2.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车辆责任事故。

四、开展深度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一)涉事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涉事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无《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按新修订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无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无涉事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记录;日常培训无参加培训人员签字。车辆技术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签订合同的二级维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湟中区多巴保康汽车修理厂)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资质;无车辆二级维护《出厂质量竣工合格证》、结算清单等相关支撑资料,无一级维护记录。

(二)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不到位

事发当日气象部门预报不够准确,相关部门采用人工降雪措施,致使当日降雪量持续加大,导致多部门预判失误,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不及时、不果断。高速养护公司、高速交警等相关单位部门间协调不及时,未能及时联勤联动开展道路除雪除冰,采取道路临时管制措施不及时。

五、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因驾驶人李贵录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组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对青海博华物流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的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内部问责处理。

事故调查组建议省高速养护公司海东分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处理。

事故调查组建议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对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处理。

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向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此次省安委会部署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全面摸排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做到限期整改治理,认真落实安全员、驾驶人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车辆维护保养、动态监控各项制度,最大限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全省道路运输安全形势稳定。

(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发挥“路警企”、“路警气”联动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恶劣天气预警发布,相关部门联勤联动等机制,持续推进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优化提升工作,实现“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防止恶劣天气引发二次事故和大范围长距离交通拥堵。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遇有恶劣天气预警时,提前备足备齐除雪融雪物资,加强路面巡逻管控,道路不具备通行条件时,快速疏解路面滞留车辆,第一时间果断采取临时管制措施,及时发布道路管制信息,引导车辆合理选择路线通行。

(三)强化宣传警示提示。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介,持续加大“五大曝光”力度,将每起较大事故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警示,提高公众出行意识。相关部门定期深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和警示教育,通报典型事故教训,认真检查台帐记录、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停放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事项,对管理员、安全员和驾驶人开展面对面的警示教育,提高管理员、安全员的思想认识,提升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意识,督促企业做好驾驶人应急处置驾驶技能培训,确保使用合格的人、合格的车参与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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