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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02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安装拆卸、产权(租赁)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
(二)检查整改阶段(2013年4月20日~9月30日)。
1、企业自查自纠。各建设、施工、监理、安装拆卸、产权(租赁)、维修保养单位要每月定期对所属建筑起重机械全数进行自查自纠,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详见附件),一份现场留存备查,一份报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每季度对所监督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现场安装使用等情况,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从严从重查处责任单位。并于每季度末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情况上报建委工程处。
3、市建委抽查。市建委将根据各单位的检查情况适时组织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10月1日~11月20日)。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完善和落实长效机制,巩固成效。并于12月15日前将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活动情况书面报送市建委工程处(电话/传真:87020019,联系人:谢坤,邮箱:85328568@qq.com)。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安装拆卸、产权(租赁)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析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办法,狠抓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2、强化监督,消除隐患。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指导、监督各责任单位逐条进行自查、整改;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要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复工。对专项整治期间仍然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
3、形成机制,巩固成效。通过扎实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提高从业人员按章操作的自律性和安全防范意识,形成部门、单位管理长效机制,全面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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