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出发,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制售摊贩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强化监管,突出重点,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监管,规范食品制售摊贩经营行为,使其在餐饮服务经营设施设备,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制售场所环境卫生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
三、整顿时间及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4月18日至4月30日):成立整顿工作领导组织,制定整顿工作方案,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自查自改阶段(2013年5月1日至5月15日):食品制售摊贩对照整顿工作内容逐项自查,并认真整改到位。
(三)专项整顿阶段(2013年5月16日至6月30日): 全面开展食品制售摊贩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制售摊贩依法查处。
(四)总结阶段(2013年7月1日至7月31日):对专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及时总结。
四、整顿工作内容
(一)检查食品制售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二十五米以上;
2、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冷藏等设施或者设备;
3、配有防雨、防尘、防污染、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加盖或者密闭的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食品制售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
1、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
2、加工场所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
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
5、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盛装饮用水的容器应当洁净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不具备餐饮具消毒条件的,应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7、从业人员应当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体检应当每年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和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8、从业人员应当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9、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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