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京海事局、南京电信公司、南京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提供救援人员生活后勤保障。
6、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建工局、环保局、水利局、南京海事局、市政公用局、气象局、南京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质监局、安监局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的信息,负责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
8、善后工作组:由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区县政府机构
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Ⅳ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开发区由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应急指挥机构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警预防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企业)、区县质监(分)局、市质监局(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异常情况,报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企业对列入市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发现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含街道、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二)预警预防行动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事故单位、区县质监(分)局、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公安、安监等部门通报或报告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定期进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地震、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自然灾害。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三)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件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确定: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报告副省长,由副省长签发。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区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示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上报上级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公安、安监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
(二)分级响应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特大(Ⅰ级)事故,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事故,一般(IV级)事故由区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发生涉外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或下级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请求,以及其它救援组织部门的支援要求后,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或立即派出相关应急救援人员。
(三)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报告市政府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政府和质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