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居民避险疏散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十)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
(十一)演习演练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教育培训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七、后期处置
(一)恢复与重启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必须由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卫生、安监、质监和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二)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单位负责。
八、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依规定报请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或者财产损失。
重点特种设备:重点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伤亡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确定重点特种设备参考以下因素:
1、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事故后果的特种设备。
2、重要地区或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5、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每二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