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专业工作组
事故抢救组: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抢救方案的制定,在全省范围内协调、调度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市州、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矿难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省属煤矿、省属监狱煤矿矿难分别由省煤业集团公司和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人员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灾难原因和经过进行全面调查,写出事故灾难调查处理报告。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省煤炭工业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人民检察院、省总工会、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人员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死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市州、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矿难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省属煤矿、省属监狱煤矿矿难分别由省煤业集团公司和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故煤矿企业及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2.4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在事故抢救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事故抢救组负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对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下达抢险救灾命令,批准救灾人员入井许可。
指挥长:省属、市州、县市区属煤矿矿难由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乡镇煤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指挥长,事故煤矿矿长协助指挥长工作。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积极营救遇险遇难人员,下达救灾命令,防止事故扩大;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需要指定副指挥长及其他指挥部成员,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一副指挥长:原则上由煤矿总工程师担任。其职责是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方案和处置事故灾难计划,组织编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机电副指挥长:根据计划,在企业范围内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提出需外购或外单位支援的设备、物资清单;组织对主要提升机、通风设施、变电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运行;保证提升运输系统完好,通讯系统畅通。
通风副指挥长:根据计划和指挥长的命令,对矿井风流进行监控和调度;对井下通风、瓦斯、煤尘及其他有害有毒气体、火情等情况进行监控。
后勤副指挥长:根据救灾计划,为抢险救灾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人、财、物;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队长:根据救灾计划,全面负责领导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如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灾难的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矿山救护队战斗行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搞好各类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工作,是防止和减少事故灾难发生的重要手段和工作环节。
(1)建立和健全煤矿企业安全信息网站,负责收集并登记井下安监员、瓦检员及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
(2)健全完善安全隐患公布及排查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定期把安全信息网站获取的安全信息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表,明确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在井口和调度室(站)张贴,公之于众。
(3)突出矿井突出严重采掘工作面的名称、地点,石门揭煤或震动性放炮的地点、放炮时间以及停电、撤人的范围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公布。
(4)水患严重矿井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公布。
(5)煤矿企业要和当地气象站、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热线。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矿区职工家属,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