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装备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煤炭局及省属矿(公司)的救护队和省指定的5个重点应急救援大(中)队,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必须及时补充,并保证状态良好。
6.5 交通运输保障
省内煤矿发生特大矿难后,省煤矿特大矿难事故抢救组根据需要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请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出面协调交通和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事故灾难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重点产煤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应明确1~2个矿难伤员救治定点医院。省卫生厅要会同省煤炭工业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煤矿矿难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和市级定点医院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定点医院应对矿难的救治能力。
6.7 物资保障
省煤业集团公司、省属煤矿和重点产煤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煤矿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 经费保障
事故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如暂时无力承担时,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协调解决。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举办矿难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班。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湖南省煤矿特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及相关工作。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件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煤炭工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