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应急处置
4.5.1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已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尽快安全撤出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灾难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灾难的危害和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灾难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
(5)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灾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挥由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电话。
4.5.2 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在编制抢险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时,各类矿难的施救原则与方法参见《湖南省煤矿主要灾害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包括:火灾事故救援;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救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救援;水灾事故救援;顶板事故救援;淤泥、粘土和流砂溃决事故救援。
4.6信息发布
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矿难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经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消,应急状态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灾难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状态结束后,要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手段,找出事故灾难的原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灾难发生的措施,并写出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矿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特大矿难信息报告系统。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调度室为全省煤矿矿难应急救援信息枢纽,负责收集和传递煤矿矿难信息。各煤矿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察分局、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也应成立矿难信息中心,并确保信息畅通。
规范事故灾难信息获取、分析、整理、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保证各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队伍保障
省煤炭工业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人民政府和各煤矿企业应筹集一定资金,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充实、完善全省煤矿救护队伍、矿难救援专家库和矿难应急救护信息数据库。
白沙、资兴矿山救护大队和长沙矿业集团救护中队及娄底、邵阳市救护大队,为全省煤矿矿难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企业和本辖区范围内煤矿事故的抢救;省内发生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要听从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调动,做好矿难应急救援工作。
6.3 技术保障
建立省煤炭系统矿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业专家协助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分析。
各煤矿应有及时填绘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必备的图纸资料;国有煤矿必须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十一种图纸。这些图纸资料要有专柜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并可随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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