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报告制度
3.2.1 死亡事故上报程序
(1)省属煤矿(公司)发生死亡事故,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按隶属关系报省煤业集团公司、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
(2)市州属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报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3)县市区属煤矿及乡镇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4)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5)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国家安监总局;省煤炭工业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省监狱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委政法委和司法部。
3.2.2 报告内容与时间要求
(1)报告内容:事故单位及所在地;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灾难类别、伤亡(含失踪、中毒)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灾难简要经过,对事故灾难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灾难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灾难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时间要求: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报告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及省煤业集团公司、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省人民政府,不得超过1小时,并在2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国务院不得超过4个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煤矿事故灾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响应。
(1)Ⅳ级:一般矿难,指一次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2)Ⅲ级:重大矿难,指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3)Ⅱ级:特大矿难,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4)Ⅰ级:特别重大矿难,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2 应急响应启动
省、市州、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死亡1~2人/次,启动矿级应急救援预案。
省属煤矿死亡3~9人/次,启动省煤业集团公司(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市州属煤矿死亡3~9人/次,启动市州应急救援预案;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死亡3~9人/次,启动市州应急救援预案,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由县市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市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市州、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死亡10~29人/次,启动省应急救援预案,以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为主,由市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省属煤矿死亡10人/次以上,市州、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死亡30人/次以上,启动省应急救援预案,以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主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协助事故救援,并由省人民政府立即报告国务院。
4.3 先期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按本矿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成立现场救灾指挥部,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灾难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按煤矿矿难级别,分别启动各级人民政府煤矿矿难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预案先行启动。在低级别预案先行启动后,要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的发生。
4.4 指挥与协调
省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市州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市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及救护队参与抢险救灾;指导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协调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通讯、交通畅通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