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立即向南通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应急处理
(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质监、公安、安监等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经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各抢险救援工作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本预案。当总指挥不在时,由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县(市、区)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县(市、区)质监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不得拖延、推诿。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请求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三)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1.现场救援组:由南通质监局、市安监局、消防支队、相关检验技术机构、相关使用单位组成,南通质监局为牵头单位。该组具体负责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存在危险的特种设备,并根据设备缺陷特点,立即组织专用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进行现场搜救、抢救伤员、现场灭火、设备冷却等。根据特种设备种类繁多、技术复杂等特点,该组应成立由相关特种设备检测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参加的现场抢险技术小分队,具体分工及职责由南通质监局另行制订。
2.伤员抢救组:由南通市红十字救护中心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市卫生局为牵头单位。该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3.安全疏散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相关地区政府及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该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4.安全警戒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相关单位组成,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该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5.物资供应组: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市发改委为牵头单位,该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6.环境监测组: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市环保局为牵头单位,该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7.专家咨询组:由南通质监局、市安监局组成,南通质监局为牵头单位。该组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专家库,并负责相关组织、指导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8.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组成,市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该组负责事故救援情况的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四)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承担。
(五)参加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七、总结与奖惩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直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或在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与《南通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