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应急救援程序
第十四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安全事故所在地主管部门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工作,立即组织抢险,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迅速向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白天:0934-6121204、0934-6121304;夜间 13830495301、13884108112)。指挥部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县政府、市建设局。并在十二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建设安全重特大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事故的部位、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
第十六条 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
各相关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救援过程中听从县(乡)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合作,协同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按有关规定和事故类别逐级上报。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伤人员,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在开展建设事故的应急工作的同时,按照建设安全指挥部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
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宣传教育。各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建筑、市政、城市公用行业、产权和物业管理等部门,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十一条 人员力量保障。各乡(要对本辖区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增援。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抢修、物业等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交通管理、供水、供气、供暖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3、各成员单位和专业人员援助单位、在变更通讯地址和通讯电话后及时电告或者函告县城建局城建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县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