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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2日

  5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救援程序

  5.1 涉及本预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管辖(乡镇)政府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将所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单位、型号、车号;肇事驾驶员基本情况;死、伤人员情况;车物受损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

  (4)事故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2 有关部门接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同时应通知公安、安监等部门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情况。

  5.3 县政府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报告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事故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事故处置和医疗救援等事宜。

  5.4 应急预案启动后,处置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工作,总指挥部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

  5.5 各相关部门按照处置总指挥部指令,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

  6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措施

  6.1 遇到涉及本预案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群众、事故当事人必须立即报警,并严格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救护伤员。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6.2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组织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6.3 所在地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和肇事逃逸。

  6.4 在事故处置应急过程中紧急调用车辆、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7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注意事项及要求

  7.1 事故处置要坚持统一指挥,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

  7.2 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事故处置所需的设施、物资、器材的配备,确保应急使用。

  7.3 事故处置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

  8 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中,工作滞后,反应迟钝和不听从指挥,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事故处置工作纪律,影响事故处置工作的有关责任人,由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  则

  9.1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交警队解释。

  9.2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镇安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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