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
(一)应急救援程序
1、通讯联络与事故报告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通知所在片区的组长,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抢救伤员;立即向区政府、区安监局报告。我区非煤矿山事故的报警方法为直接拨打110、120报警电话,或拨打区政府值班电话3622562、3618557,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3616397、3626101。
2、区政府、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本《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按指挥部命令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处于紧急状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有条不紊地处理和控制事故,积极采取措施,尽量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救援要求
1、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2、全面整合救援网络,最大限度的利用救援资源,充分发挥非煤矿山片区救援力量,让各个片区能在第一时间动员、组织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抢救。
3、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4、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现场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
六、事故后期处置
(一)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三)由区有关部门负责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省或市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四)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七、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继续完善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片区管理制度,对非煤矿山企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指定片区组长负责管理、监控。在畅通信息和工作渠道的同时,做到全面、准确地掌握各个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
(二)加强对砖厂、取土场的监督、管理,完善砖厂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机制,督促砖厂负责人根据自身的生产安全状况、事故隐患特点和事故发生规律,制定企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加强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三)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习;并将预案报五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八、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要求及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五华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报区政府和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时机成熟后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补充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运作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九、相关事项
(一)对在实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非煤矿山的街道办事处、乡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五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区属各有关非煤矿山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