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签定新项目开工的安全责任书,健全项目安全机构,建立安全生产台帐,抓好安全培训上岗培训工作及指导安全管理工作。
⑷做好防台抢险及突发性气象灾害的预防工作。
①各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每年要进行一次防汛防台抢险及预防突发性气象灾害的教育。要讲清暴雨、台风及突发性气象灾害对在建工程的影响及台风和突发性气象灾害来临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②各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在暴雨、台风和突发性气象灾害来临前应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1)基坑和其它地下作业的支护,脚手架的拉结固定。防止深基坑及脚手架坍塌事故的发生;(2)井架、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的拆装固定,施工现场制高点的避雷设施的安置,以及触漏电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防止高处坠落、大型机械设备倒塌事故和雷击事故的发生;(3)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安全设施的管理。防止人员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4)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管理和检测,特别是简易民工宿舍的管理,对存在隐患的要进行加固,对一时无法加固的临时设施坚决予以拆除。(5) 暴雨、台风和突发性气象灾害到来前施工企业要做好在建项目人员撤出方案,施工企业应根据县政府发出的台风和突发性气象灾害警报适时组织人员撤离。
③及时收听和查阅气象资料,掌握台风和突发性气象灾害动向,以便随时做出决策。在风力达6级以上时,应停止室外作业,做好用电安全。
④县政府发出台风和突发性气象灾害警报后,各施工企业值班领导和项目经理要在职在位,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保持通讯畅通。
⑸发生事件第一时间上报县建管局并组织进行自救。
⑹配合相关部门处置好善后工作。
三、预警与预防机制
建管局安监科应当定期研究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对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二)重大事故(Ⅱ级)
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三)较大事故(Ⅲ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四)一般事故(Ⅳ级)
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