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市质监局做好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1.3 市质监局应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各部门(单位)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市、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机构)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电话:8553675、8553668。
3.2.2 处警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3.3.3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般(Ⅳ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分级响应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事故时,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技术指导。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技术指导。
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进行核实与分析,并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上报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接受省、国务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具体落实应急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