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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1日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对因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纳入城、乡低保救助。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市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4 奖励与责任

  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能有效控制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损失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因处置不力而造成人员伤亡及国家财产损失的部门(单位),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市经委确保通信畅通。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3 技术保障

  各级质监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并依据省质监局制订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4 资金保障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质监部门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7.3 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指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质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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