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响应措施
(1)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2)进入启动准备状态后,市安委会向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下达应急准备任务。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关注、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救援。
(3)进入应急状态后,市安委会统一协调、指挥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收集事故有关信息;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通讯、物资、气象、财政、环保等方面的支援工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等。
4.3指挥与协调
4.3.1机制
(1)进入应急状态后,由市安委会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由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
(2)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城镇燃气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接受市安委会指挥。
(3)市公安部门和市武警中队接受市安委会的协调。
市安委会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原则要求;
(2)提出现场应急救援方案;
(3)指挥、协调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周边危险源的监控;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和装备;
(6)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7)发布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安置。
(8)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9)建立现场的通讯联络方式。
(10)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通过市安委会协调公安部门和市武警中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4.4群众的安全防护
(1)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和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并明确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
(3)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并做出相应安排,便于群众的疏散安置。
(4)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