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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纺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4日

    6.4.2 培训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应急救援培训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并促进行政干部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开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纺织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6.4.3 演习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各纺织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并会同区公安局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各纺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模拟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纺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检查指导相关分项预案的制定、修订、运行和管理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7.1.1 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害的措施。

    7.1.2预案

    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指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预案要求充分考虑现有物资、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够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为。

    7.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修订

    由经贸局负责修订解释(传真:7726211)。

    7.2.2 管理与更新

    区经贸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上级应急预案对基本原则、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纺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纺织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纺织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 录

    8.1峄城区纺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编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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