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信息报告
3.1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发生事故准确位置、死伤人数及有关情况向所在县区政府报告;县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并随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现场处置情况。
3.2 信息报告制度
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认真落实情况报告分析、反馈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4 宣传、培训和演习
4.1 公众宣传教育
向社会公布应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程序、有关规定及应急报警电话。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4.2 培训
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组织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组织两次。将有关应急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课程列入涉爆企业员工岗前培训内容。
4.3 演练和演习
参与处置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特点,定期组织专业演练;市、县区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附则
5.1 预案管理
5.1.1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处置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5.1.2 随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形势的变化和应急工作的需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逐步确立,本预案将不断完善并定期进行修订。
5.2 监督检查
5.2.1 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2.2 监督检查实行过程监督检查与结果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衡量各部门、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过程监督检查是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看组织领导是否得力,工作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处置程序是否合理,人员、装备配置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到位等;结果监督检查主要看应急处置工作是否快速、及时、稳妥,是否把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3 工作奖惩
5.3.1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应对得当、措施扎实有效,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视情由市政府或县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3.2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处置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5.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5.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