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指挥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
5.承担指挥部交办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后勤保障组由港航分局和发生事故企业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集中力量,保证抢险救护物资及生产生活急需物资的供应和落实。
2.负责沟通联系现场各部门之间,现场与外界之间的联系;
3.统筹安排,保证现场指挥与上级及各级现场救援小组的及时联系,确保救援工作的不间断;
4.配合其他应急救援小组处理伤亡的救护工作;
5.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十条 在洞头港口区域内所有从事经营、装卸、储存、运输、使用、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拆装和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要做好如下准备:
1.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工作职责,并报指挥部备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信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2.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现场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制度,提高职工防范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意识和能力。
3.配备防护服、防毒面具、氧气袋以及其他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应急器材,并保证在使用时有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成立专业(兼职)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记录、总结、完善预案,提高应急能力。
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报警,同时如实向当地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类型;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情况;
(3)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
第十三条 事故的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单位应努力保护好事故现场,如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并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