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应急保障
7.1 物资储备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场、林场各护林站应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和器材室,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7.2 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3 扑火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各乡(镇)场、县林场要建立10-20人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应对较大以上森林火情。各种扑火队伍要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4 预案演练培训
为保证本预案的实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林业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护林员以及林区居民开展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7.5 通信保障
在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整个过程中,火场现场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联络畅通,确保火灾现场信息及时传递到指挥中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评估,并视情及时修订报镇政府批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火灾事件的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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