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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30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按照供气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

  I 级、II级、 III、IV级应急响应行动,平遥县城乡建设局指挥小组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在平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  先期处置

  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平遥县城乡建设局指挥小组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可越级上报。平遥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供气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按规定程序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直接报建设部指挥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省、市、县三级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3.2  基本要求

  根据事故发生地区信息报告的情况,迅速查明事故性质、发生区域、严重程度和应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和应急响应级别。

  4.3.3  报告程序

  (1)供气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应急机构电话报告。供气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II级)和重大特别(I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供气企业应急机构须立即向省建设厅、市、县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重大特别事故上报建设部指挥小组。

  4.4  响应行动

  4.4.1   

  供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供气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必须做到:

  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②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③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④服从平遥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了解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2)平遥县城乡建设局指挥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平遥县城乡建设局指挥小组和平遥县人民政府及市建设局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并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平遥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协调事故现场抢险工作、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和公安干警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做好现场标记和详细记录。

  (3)平遥县城乡建设局指挥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平遥县城乡建设局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指挥小组全体工作人员迅速到位并坚守岗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事故的应急情况,并提出供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建议方案。讨论应急工作建议,并组织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展开Ⅰ级、Ⅱ级、III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组长带队赶赴现场,在平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职能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省建设厅、市、县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4.4  重特大事故快报应依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的简要经过;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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