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受省、市、平遥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协调
4.6.1 平遥县城乡建设局获悉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6.2 平遥县城乡建设局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4.6.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 应急支援
当供气系统事故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外界支援时,由指挥小组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的程序报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落实。
4.8 新闻发布
供气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指挥小组决定,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发布要报平遥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应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平遥县城乡建设局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协助相关部门,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和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等工作。
5.1.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5.1.2 指挥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5.2.1 供气重、特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 奖惩
5.3.1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3.2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和在燃气突发性事故救援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平遥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7.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