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现场指挥部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
1、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矿山事故后,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镇乡(街道)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2、事故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工作方案,并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调各救援队伍之间,事发地的镇乡(街道)与市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指导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初审。
(4)处理矿山事故发生后的其他突发事件。
3、现场救援专业组及职责
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成立下列应急救援专业组:
(1)现场救援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企业义务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现场处置和现场伤员的搜救等。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各医疗单位组成。根据事故伤害特点实施抢救预案,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
(3)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单位和事发地的镇乡(街道)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布置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疏散,以及开展疏通道路、转移物资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市交通局、市供销社和镇乡(街道)等部门参与组成。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送以及安排现场抢救人员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5)专家咨询组:由市安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与组成。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理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6)通讯保障组:由市电信局、移动东阳分公司、联通东阳分公司等通讯运营单位组成,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畅通的通讯联络,沟通指挥部与外界联系。
三、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结合我市矿山企业实际,将矿山事故分为Ⅰ级矿山事故、Ⅱ级矿山事故和Ⅲ级矿山事故。矿山事故超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二)Ⅱ级矿山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三)Ⅲ级矿山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镇乡(街道)、安监部门等单位如实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镇乡(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镇乡(街道)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Ⅲ级矿山事故,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发生Ⅱ级、Ⅰ级矿山事故,按金华市政府和金华市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本预案。
(二)市级响应
市指挥部决定启动预案后,迅速组织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现场有关证据;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向上级有关单位报告。
矿山事故超出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报请金华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提供物资、技术等紧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