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二)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事发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
(三)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市安监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政府和金华市安全监管部门。
七、应急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设一支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二)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一)有关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矿山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及时修订。
(三)预案实施时间及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