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 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5.1.5 治安维护
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单位,负责维护治安秩序。
5.2 事故现场救援
5.2.1 应急启动
市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由组长请示市政府领导,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由市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速传市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矿山救护队。各单位按市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救援救护。
5.2.2 现场指挥
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现场抢险指挥部按照事故发生地的隶属关系设立。县(市、区)或乡镇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或委托主管县(市、区)长为现场总指挥,市直矿山企业发生事故,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总指挥,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全权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
(1)现场指挥组: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2)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市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专业救助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4)物资供应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单位救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警戒保卫组:由当地公安部门为主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由市、县(市、区)两级和事故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7)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食宿接待、电力供应、车辆调度等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会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补偿等善后处理事宜。
5.2.3 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市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2)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4)紧急救护原则。救护队应本着“先重后轻,先活后死”的原则抢救遇险人员。
(5)通讯畅通原则。必要时,井上下都应设立抢险救灾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5.3 现场医疗救护
现场应急医疗救护,主要利用企业和当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需要时,由市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紧急调集或协调市级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参与救护。
5.4 救援经费
事故抢险发生的应急救援费用按照发生事故的矿山与市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办理,未签订救护协议的,由事故矿井承担,不足部分由事故矿井所在地政府财政垫支。
6 其它事项
6.1 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