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2 地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机制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3.3 预防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信息报告与处理
4.3 分级响应
4.4 分类处置
4.5 响应终止或降级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通信保障
6 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
6.2预案演练
6.3预案评估与修订
6.4培训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7.2 预案解释
7.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和加强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恢复道路运输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层面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已有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适用其规定。
1.4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极端恶劣天气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严重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或转运、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5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对以及道路运输事故的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把各方面损失降到最低。
(2)依法应对,预防为主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不断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以及有效应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事件等级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分工合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道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规范有序,协调联动
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响应程序,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互联互动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
1.6 预案体系
1.6.1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道路运输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即本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以及指导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发布。
(2)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道路运输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道路运输企业(含汽车客运站)根据本预案及地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应对本企业可能发生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企业负责编制并实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含汽车客运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6.2 应急预案衔接与联动
(1)与国家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衔接
各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国家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充分衔接,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服务保障与跨部门应急响应衔接顺畅、高效协同。发生突发事件,产生大量人员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需求、跨省重要物资大量运输需求,需国家层面多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按规定执行国家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本预案不再单独启动。
(2)上下级预案衔接
各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之间应保持逻辑一致性和操作连贯性,下级预案应充分衔接并落实上级预案要求,确保协调一致和相互贯通。
2 组织指挥体系
道路运输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交通运输部、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级组成。
2.1 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交通运输部协调、指导全国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应急领导小组
交通运输部在研判需要启动一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担任组长,部安全总监及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公路局、运输服务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安质司)、应急办、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路网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部长担任组长时,分管部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应急工作组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调度指挥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现场工作组、技术专家组。应急工作组由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和单位组成,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并在一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时自动取消。应急工作组成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
2.1.3 日常机构
部运输服务司承担交通运输部层面有关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2 地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重点做好对气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接收、整理、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完善预测预警联动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完善巡查监测机制,视需要配备必要的巡查值守人员或设施设备,组织对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灾害风险进行辨识和监测。
3.2.2 预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预警信息,按相应管理程序传达预警信息,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预警信息来源包括:
(1)气象、地震、自然资源、水利、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外交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国家重点或者紧急物资道路运输保障需求信息。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有关道路运输延误、中断等监测信息。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4)其他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3 预防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收集的预警信息情况,采取防御性处置举措,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全力预防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
(1)提出预防性处置举措。加强对预警信息特别是可能出现的极端恶劣天气、地质灾害、超大客流等的动态监测和研判分析,深入评估对道路运输行业运行的影响,针对性采取预防性处置举措。
(2)做好信息发布。综合运用政府部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交通广播、短信微信、手机APP、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交通诱导屏等手段,及时发布预防性处置举措,指导运输企业和司机合理安排运输计划,引导公众合理安排出行计划,错时错峰安全出行。
(3)落实防御措施。依法采取转移疏散车辆和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等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关停关闭交通基础设施、暂停运输经营行为等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防御措施或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消除、相应预警已解除的,及时解除已采取的相关预防性处置举措;突发事件已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交通运输部、省、市、县四级部门响应。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响应一般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实施本层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超出本级范围的突发事件,需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提出请求。
4.2 信息报告与处理
交通运输部和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部际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部省道路运输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部运输服务司汇总上报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区、市)通报。
交通运输部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部运输服务司和应急办,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定时情况简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运输服务司应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领导小组,并抄送应急办。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生势态、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4.3 分级响应
(1)一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或者事发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或者经研判分析认为需要启动部层面一级应急响应的,按规定程序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召开会商会,组织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开展处置工作;运输服务司加强对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调度指导,每日安排1位司局级领导24小时在部值守,并会同应急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启动部应急响应时应以明电或其他形式通知事发地或受影响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事发区域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一级应急响应。
(2)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或者事发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或者经研判分析认为需要启动部层面二级应急响应的,按规定程序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提级响应。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后,运输服务司视情召开会商会,根据需要组织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开展处置工作,加强对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调度指导,每日安排1位处级负责同志24小时在部值守,并会同应急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事发区域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应急响应,且应急响应级别不应低于上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4.4 分类处置
交通运输部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事件的不同类别,有效组织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1)应对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重要物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边境口岸撤侨、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跨省人员转运的突发事件,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托综合交通运输调度指挥、运输投送等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实施相应级别的调度指挥,加强运输投送保障力度,指挥调动国家或地方应急保障车队,协调社会应急运输力量,协调事发区域附近省份应急队伍,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事发区域地方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关省份应急队伍应积极配合,完成人员的疏散转运及重要物资的运输保障。
(2)应对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在做好上述运力组织保障的基础上,还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需要派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第一现场,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同时组织选派相关人员和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4.5 响应终止或降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等情况,交通运输部按程序终止或调整应急响应。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程序。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需要交通运输部发布信息或者举行新闻发布会的,相关内容应按程序报请部领导审批同意后发布。
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4.7 后期处置
4.7.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4.7.2 总结评估
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终止后,部运输服务司及时组织参与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部领导。
省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平急结合”的原则,通过平急转换机制,将道路运输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运输相结合,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及应急队伍。交通运输部建立国家应急运输保障车队,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鼓励道路运输骨干企业参与地方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及应急队伍建设。
5.2 资金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同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设立应急保障专项基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3 通信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道路运输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和印发。
6.2 预案演练
部运输服务司会同应急办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桌面应急演练,组织应急相关人员、应急联动机构广泛参与。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6.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政策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道路运输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4 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1)重要客运枢纽,是指含两种以上干线运输方式的综合运输场站。
(2)一般客运枢纽,是指只有一种干线运输方式的客运场站。
(3)“以上”包含本数及以上,“以下”不包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港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广州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应急预案
行车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LNG接收站卸船方案及应急预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专项应急…
吕梁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
车辆伤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运输车队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