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省级三防组织机构
2.1.1
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在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防风防旱指令,制定各项防汛防风防旱措施,统一指挥全省防汛防风防旱工作。其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
省防总组成如下:
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省军区副司令员、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水务厅厅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省总队副司令、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省地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海洋局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省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省总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2830部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海南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海南电力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海南分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2.1.2
省三防办
省三防办即省防总办公室,在省防总的直接领导下,承担省防总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防汛防风防旱值班值守和会商研判,收集汇总防汛防风防旱有关信息;发布省防总指令,并督促实施;协调督促各市县三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各市县防指)和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参与三防应急处置工作。省三防办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分别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任。
2.1.3
省防总成员单位
省防总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本部门(单位)、行业的防汛防风防旱工作,落实信息共享、联合值守、会商和联动机制。
2.1.4
省综合保障队伍
省防总工作组由省防总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省防总根据防汛防风防旱工作需要和影响范围及程度,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对受影响市县的三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省抢险救援应急力量包括驻琼军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负责灾害期间的抢险救援工作。
省专家组由相关行业部门人员和省应急管理专家库的有关专家组成,为防汛防风防旱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2.2 市县三防组织机构
各市县成立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各市县防指),由承担防汛防风防旱任务的部门和驻地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在省防总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防风防旱指令;制定各项防汛防风防旱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防汛防风防旱工作。
2.3 基层三防机构
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按照有领导机构、有制度预案、有抢险队伍、有应急物资的要求,在市县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汛防风防旱工作。
2.4 其他三防机构
有防汛防风防旱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本单位三防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县防指领导下,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防风防旱工作。
3 预防准备
3.1 三防责任制
按照党委主导、政府主抓、基层主防、群众主动的原则,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三防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每年加强培训并更新责任人信息库,建立健全三防督察机制,全力抓好三防各项工作。
3.2 应急预案
各级三防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编制修订本地区的三防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级三防组织机构备案。
省防总各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或本行业三防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三防有关内容纳入本部门(单位)应对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省防总备案。
3.3 值班值守
每年汛期一般为
5月15日
至
11月15日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3.4 救援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组建和物资储备,必要时可提前在重点区域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保障抢险救援的需要。
3.5 督导检查
各级三防组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督导检查制度,汛前对三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意见和存在问题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机构,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3.6 隐患排查
省防总各成员单位指导本行业、组织本部门(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风险隐患台账,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
3.7 宣传培训
组织开展三防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媒体和平台,向公众发送三防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加强防汛防风防旱、防灾减灾等培训。
4 信息报送
4.1 基础信息
涉及防汛防风防旱的基础信息由各市县防指、省防总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并建立更新机制。
4.2 研判信息
三防研判信息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水、内涝、旱情、工情、险情及隐患等信息。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台风、暴雨和气象干旱信息;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洪水、江河水库水情和内涝信息;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农业干旱和渔业信息;各市县防指负责提供本地区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工情、险情及隐患等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送本行业险情及隐患信息。
4.3 行动信息
各市县防指、省防总各成员单位负责报送本地区、本行业防御和抢险救灾等行动信息,重点报送“5个100%”“四防六保”“五停一关”等有关信息。
“5个100%”:渔船100%回港和渔民100%上岸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水库100%安全由水务部门负责落实;游客100%安全由旅文部门负责落实;危房、低洼地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人员100%撤离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住建、水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四防六保”:防范地质灾害风险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防范水库风险由水务部门负责落实,防范强风、洪涝风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保供电由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保通信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保供水由水务部门负责落实,保供气(油)由发改部门负责落实,保交通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保市场供应由商务部门负责落实。
“五停一关”:“停课”由教育部门负责落实,范围包括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等;“停工”由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落实,范围包括在建工程、工矿企业、工业园区、生产基地、工厂、作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停业”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旅文、林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监督实施,范围包括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公园、会展、个体工商户等;“停运”由市交通运输、铁路运输部门负责落实,范围包括公交、客运、货运等公路交通运输以及铁路运输等;“停航”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负责落实,范围包括航空、水运、海运等;“关停旅游景区”由旅文部门负责落实,范围包括旅游景区(点)。
4.4 灾情信息
灾情信息由各市县防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报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灾害损失、救灾情况等。
4.5 总结信息
各市县防指、省防总各成员单位、有防汛防风防旱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每年4月中旬报送防汛准备工作情况,每次应急响应结束后24小时内报送本次防御工作总结,每年12月中旬报送三防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5 预报预警
5.1 预报预警和责任部门
省气象局负责本省暴雨、台风、气象干旱等预报预警工作;省水务厅负责本省江河水库水情、洪水、内涝、旱情等预报预警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本省地质灾害、海浪、风暴潮等预报预警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干旱、渔业监测预警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本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预报预警工作;省旅文厅负责旅游安全预警;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安全预警。
5.2 预警发布和解除程序
依据有关监测信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决定发布预警。按照《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正式对外发布。新闻宣传单位、通信运营商向公众和政府责任人发送、播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预警发布后,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灾害发展趋势,按照审批权限,及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等级,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按程序解除预警。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按照水风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低至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6.2 响应程序
省防总根据预警信息和水、风、旱灾害可能影响的范围、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通过会商研判及时启动、提高或降低、终止本省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上报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通知各市县防指和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并通报媒体向社会发布。
6.3 响应指挥
达到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后,由省三防办常务副主任批准并坐镇指挥,省三防办相关处室负责人协助指挥,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业务人员参与应急值守。
达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后,由省防总副总指挥(兼任省三防办主任)批准并坐镇指挥,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务厅或省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人协助指挥,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应急值守。
达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后,由省防总总指挥(或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并坐镇指挥,省防总副总指挥协助指挥,省防总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与应急值守。
达到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后,由省长(或授权的省领导)批准并坐镇指挥,省防总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协助指挥,省防总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应急值守。
省防总及其成员单位要提前做好响应提级准备,如研判可能要提升应急响应等级时,提前告知下一等级指挥值班备勤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做好准备,确保响应提级时能及时到岗。坐镇指挥领导原则上不离岗,若确需离岗,需指定坐镇指挥接替人选。
各市县防指参照省防总相关规定做好响应提级准备工作。
6.4 响应行动
6.4.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三防办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应急管理、水务、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
(2)省防总发布通知,对有关市县和单位提出防御工作要求。
(3)省三防办常务副主任视频连线有关市县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必要时,省防总成立检查督导组对有关市县进行检查指导。
(5)省防总统筹驻琼军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应急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6)气象、水务、资规、农业、海洋等部门加强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城市内涝、地质灾害、渔船、风暴潮、海浪等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7)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落实“5个100%”“四防六保”“五停一关”等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8)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及各市县防指每日16时报告工作动态。
6.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总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应急管理、水务、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
(2)省防总发布通知,对有关市县和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3)省防总副总指挥视频连线有关市县防指进行部署调度。
(4)省防总成立检查督导组对有关市县进行检查指导,必要时派出专家组。
(5)省防总统筹驻琼军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应急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省级应急物资仓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出库及运力保障准备。
(6)气象、水务、资规、农业、海洋等部门加强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城市内涝、地质灾害、渔船、风暴潮、海浪等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7)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落实“5个100%”“四防六保”“五停一关”等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8)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及各市县防指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总报告工作动态。
6.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总总指挥或授权的省防总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防御部署会,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视频连线有关市县防指。
(2)省防总发布通知部署防汛防风防旱抢险救灾工作。
(3)省三防办会同气象、水务、海洋、资规、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密会商研判。
(4)省防总成立厅级领导带队的督导组和专家组加强对有关市县检查指导。
(5)省防总组织驻琼军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应急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预置抢险救灾力量和物资到受影响较大的地区。
(6)气象、水务、资规、农业、海洋等部门加强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城市内涝、地质灾害、渔船、风暴潮、海浪等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7)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落实“5个100%”“四防六保”“五停一关”等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8)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县防指每日8时、16时报告工作动态。
6.4.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长或授权的省领导主持召开防御部署会,省防总副总指挥、省防总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并视频连线各市县防指,必要时提请省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风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省防总发布通知部署防汛防风防旱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需要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进入紧急防汛防风期或紧急抗旱期。
(3)省防总总指挥或授权的副总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务、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加强会商研判。
(4)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成立省级领导带队的督导组和专家组对有关市县的防汛防风防旱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省防总组织驻琼军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应急力量继续做好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省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度工作。必要时,省防总向国家防总提出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申请。
(6)气象、水务、资规、农业、海洋等部门加强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城市内涝、地质灾害、渔船、风暴潮、海浪等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7)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落实“5个100%”“四防六保”“五停一关”等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8)省防总成员单位及市县防指每日8时、16时报告工作动态。
6.5 极端情况响应措施
省气象局预报48小时内有强台风或超强台风影响海南岛时,省防总组织与“五停一关”相关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后,提请省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采取“五停一关”等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各市县防指建立易受台风、洪涝灾害影响造成“通信孤岛”“交通孤岛”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尽快恢复通信、交通、供电等生活保障,必要时向省防总提出支援申请。
省防总根据灾情影响程度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有关专家通过无人机拍摄现场影像资料,及时掌握当地灾情,协调航空兵空投卫星电话、帐篷、食品和医药等应急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生命安全。
7 灾后恢复
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防汛防风防旱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迅速做好灾后恢复及重建等相关工作。
8 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抢险救灾应急保障机制,统筹做好人员、物资、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油等保障工作。必要时,可向省防总提出应急抢险救灾支援申请。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省三防办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编完善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系统修编一次,每年汛前对本预案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等进行复核。
9.2 奖励
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待遇。
9.3 追责
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抢险救灾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9.4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省三防办负责解释。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3月28日
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60号)同时废止。
10 附录
附录一 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本行业防汛防风防旱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省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风防旱与防灾抗灾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风防旱有关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省委军民融合办:根据省防总要求,做好军地相关协调工作。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和督办全省防汛防风防旱相关工作,协助省防总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印发本预案。
(4)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防汛防风防旱建设项目的计划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煤、电、油、气的保障和应急调度,指导、督促能源企业开展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置。
(5)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6)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指导市县落实景区关停、游客转移等防汛防风安全工作;配合或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防风防旱宣传报道。
(7)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生态环境的监测、预警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灾害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
(8)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全省渔船回港、渔民上岸和渔港管理等防风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业干旱处置工作。
(9)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指导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三防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保障三防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必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组织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
(10)省商务厅:负责并指导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和应急供应;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等工作。
(11)省财政厅:负责防汛防风防旱和抢险救灾经费管理。
(12)省教育厅: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开展防汛防风防旱教育、应急演练,指导做好灾害期间的学生停课、复课和师生转移安置等工作。
(13)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灾害期间应急救援医疗保障工作。
(14)省公安厅:负责灾害期间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管理,协助开展危险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
(1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危房、易淹易涝住宅小区和在建工程等安全防范工作。
(16)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灾害期间全省交通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交通路况的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
(17)省水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和主要江河洪水预报以及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等工作。
(18)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全省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全省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驻琼军警部队参与防汛抢险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省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防汛防风防旱相关工作。
(19)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所属企业开展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防汛防风防旱组织体系和预案体系。
(20)省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协助灾情数据统计工作。
(2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害期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22)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全省林业防风防旱等工作。
(23)省地质局:负责提供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水文地质等地质勘查决策支持信息。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负责组织辖区海上商船防汛防风及海上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通信企业做好灾害预警、防灾避灾信息发布、通信设施抢修和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6)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抗旱人工增雨作业。
(27)省地震局:负责灾害期间地震监测预报预警、震灾防御和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地震监测台站防汛防风工作。
(28)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灾害期间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保障工作,提供灾情决策、统计、灾后恢复的基础信息支撑。
(29)国家海洋局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海浪和风暴潮等监测和分析工作。
(30)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省军区:组织驻琼部队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3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省总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32)中国人民解放军92830部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33)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消防救援指战员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34)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指导所属企业开展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防汛防风防旱组织体系和预案体系。
(35)海南铁路有限公司:负责灾害期间铁路运行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铁路停运、复运工作。
(36)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灾害期间的供电保障,承担水毁、风毁供电设施的抢修工作。
(37)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负责灾害期间的油料供应保障,承担所辖油料供应设施的抢修工作。
(38)中石油海南销售有限公司:负责灾害期间的油料供应保障,承担所辖油料供应设施的抢修工作。
(3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灾害期间通信保障,承担所辖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协助发布灾情预警、防灾避灾信息。
(4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责灾害期间通信保障,承担所辖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协助发布灾情预警、防灾避灾信息。
(4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责灾害期间通信保障,承担所辖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协助发布灾情预警、防灾避灾信息。
(42)国家能源集团海南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所辖水库(大广坝水库、红岭水库)的运行安全,组织实施水库防洪调度和抢险工作。
(43)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海南分局:为灾害期间来往辖区的应急救援航空器提供辖区内民航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服务。
(4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责灾害期间通信保障,承担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
附录二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一)防汛防风Ⅳ级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会商研判后,启动海南省防汛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台风四级预警且热带气旋(热带低压级)将于24小时内影响海南岛;
(2)省气象局发布暴雨四级预警且全省2个以上市县启动防汛防风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3)省水务厅发布南渡江(龙塘)、昌化江(宝桥)、万泉河(加积二)干流任一控制站达到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可能发生超警洪水;
(4)发生其它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二)防汛防风Ⅲ级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会商研判后,启动海南省防汛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台风三级预警且热带气旋(热带风暴级)将于24小时内影响海南岛;
(2)省气象局发布暴雨三级预警;
(3)省水务厅发布南渡江(龙塘)、昌化江(宝桥)、万泉河(加积二)干流任一控制站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可能达到保证水位;
(4)发生其它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三)防汛防风Ⅱ级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会商研判后,启动海南省防汛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台风二级预警且热带气旋(强热带风暴级)将于24小时内影响海南岛;
(2)省气象局发布暴雨二级预警;
(3)省水务厅发布南渡江(龙塘)、昌化江(宝桥)、万泉河(加积二)干流任一控制站达到保证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可能发生超保洪水;
(4)省水务厅报告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任一主干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省水务厅报告任一大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中型水库出现垮坝;
(6)发生其它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四)防汛防风Ⅰ级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会商研判后,启动海南省防汛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台风一级预警且热带气旋(台风级及以上)将于24小时内影响海南岛;
(2)省气象局发布暴雨一级预警;
(3)省水务厅发布南渡江(龙塘)、昌化江(宝桥)、万泉河(加积二)干流任一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且任一流域可能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4)省水务厅报告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任一主干河流堤防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或决口;
(5)省水务厅报告任一大型水库或两座以上中型水库出现垮坝;
(6)发生其它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五)防旱Ⅳ级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会商研判后,启动海南省防旱Ⅳ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干旱三级预警,同时省水务厅发布全省水库蓄水量低于总库容的30%;
(2)省水务厅发布全省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5%~10%(不包含);
(3)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10%~20%(不包含);
(4)全省5个以上市县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
(六)防旱Ⅲ级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会商研判后,启动海南省防旱Ⅲ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干旱三级预警,同时省水务厅发布全省水库蓄水量低于总库容的25%;
(2)省水务厅发布全省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10%~15%(不包含);
(3)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20%~30%(不包含);
(4)全省5个以上市县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
(七)防旱Ⅱ级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会商研判后,启动海南省防旱Ⅱ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干旱二级预警,同时省水务厅发布全省水库蓄水量低于总库容的25%;
(2)省水务厅发布全省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15%~20%(不包含);
(3)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30%~40%(不包含);
(4)全省5个以上市县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
(八)防旱Ⅰ级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会商研判后,启动海南省防旱Ⅰ级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发布干旱二级预警,同时省水务厅发布全省水库蓄水量低于总库容的20%;
(2)省水务厅发布全省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20%以上;
(3)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40%以上;
(4)全省5个以上市县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
附录三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序号 | 类别 | 四级预警 | 三级预警 | 二级预警 | 一级预警 |
1 | 暴雨 | 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3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 50毫米 以上降雨。 |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发布: 1.过去24小时我省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出现 100毫米 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50毫米 以上降雨。 2.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有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 100毫米 以上降雨。 |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发布: 1.过去48小时我省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持续出现日雨量 100毫米 以上降雨,且部分乡镇有日雨量超过 250毫米 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50毫米 以上降雨。 2.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 250毫米 以上降雨。 |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可发布: 1.过去48小时我省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持续出现日雨量 100毫米 以上降雨,且部分乡镇有日雨量超过 250毫米 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100毫米 以上降雨。 2.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省3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 250毫米 以上降雨。 |
2 | 干旱 | - | 我省8个及以上市县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至少3个市县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 我省12个及以上市县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至少6个市县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 - |
注:预警标准引自《海南省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业务规定(暂行)》(琼气预发〔20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