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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班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12日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这些年来,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既有施工班组经营不善、效益不佳或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又有腐败问题。以高速公路施工项目为例,工程层层转包的情形极为普遍,而在工程分包过程中,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甚少,“包工头”式的非法用工行为大为存在,因此,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层层剥皮,中间巧取豪夺。一些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后,“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严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筑法》明确规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由于建设市场供求不平衡,有的企业为了生存,采取低价让利、垫资施工等方式竞争,中标后通过转包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务企业、劳务队伍,有的企业为追求利润,允许以挂靠的形式承接工程或将工程转包给低资质的企业,以包代管,对工程项目缺乏有效监管,从而造成建设资金被层层盘剥,一些应作为工资支付给农民工的资金也被挪用、侵吞等。
  
  (一)以包代管,缺乏保障
  
  施工企业现行的管理模式决定了施工班组全由包工头一个人管理,要用多少工,给农民工多少工资等全由包工头说了算。去年10月,某高速公路的一个施工项目将桥涵工程分包给一个包工头卢某后,这个包工头又将工程转包给另一个包工头李某,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倒卖了业主指定供应给项目的水泥和钢材100多万元,到工程完工后仍然不发给农民工工资,并携带巨款逃之夭夭。为此,200多名农民工聚众闹事,围攻施工项目部,阻挠项目正常施工,项目部只好将这些农民工工资垫付完后才得于正常生产施工,使项目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这是一个极为不公平而又颇具代表性的社会现象。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强调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切实维护和落实。没有保障就没有和谐社会。然而,这些农民工连自己最基本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这种社会阶层的不和谐因素和不正常的劳动关系,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双方利益的调整标准,制止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才能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若不从体制上彻底消除以包代管的弊端,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排斥、社会剥削和社会断裂等社会问题,何谈和谐和公平正义?
  
  (二)同工不同酬,收入差距大
  
  “包工头”无视劳动工资规定,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施工班组的农民工干的活最重,所有的苦活累活和危险性最高的活全由他们去干,但得到的工资少之又少,并且经常有被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的现象发生。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员工月平均工资都在2500元以上,而施工班组的农民工在没有任何的劳动保障条件下,每天至少要干12个小时以上的活,但工资最多也不会超过1000元,最少的只有400元左右,严重违反劳动工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工资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等规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当前社会最不和谐的表现,而且很多是由不公平的分配所造成的。由于生活水平差异大,内地的农民工尽管饱受“包工头”的种种不公平对待,得不到恰如其分的回报,但比起在内地的收入还是多得多,只好忍气吞声甚至求“包工头”要活干。所以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公平,重点应解决当前存在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问题。
  
  (三)管里不管外,管理不到位
  
  由于项目部只管本单位员工,这种管理模式决定了对大量的民工管理不到位。由于管理不到位,这些农民工来自五湖四海,其中有许多是因为逃避或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处理的人,有的甚至带着全家长期在班组干活,生了多少孩子其本地的计生部门无法知道。另外一些涉案在身的犯罪分子也混迹在班组中,在某种程度上等于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免费的隐匿场所,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隐患。这些问题不能光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看,要从社会角度去看。因为,这些庞大的农民工队伍中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中间所涉及和存在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工程质量、劳动纠纷、职业病等隐患一旦发生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好这些实际问题和消除各种隐患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安定有序”最好的直接现实体现。
  
  (四)放任其自流,规模施工难
  
  其实,施工班组在项目施工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大量的辅助工程都由他们去完成,由于施工项目流动性大,施工班组往往是干完一个项目后就地解散,到下一个施工项目再找农民工,缺乏施工的必要技术和工作的连续性,施工质量进度等都打折扣,特别是要赶工期或进行大规模施工时,常常是因为农民工紧缺或者班组技术熟练程度、配合项目施工能力问题等影响大规模施工任务的完成。农民工是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可以说,没有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和谐社会不是我国真正意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理,没有广大农民的小康生活也不是我国真正意义的全面小康社会。
  
  三、对策与思路

  
  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应是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谐的劳动关系应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与前提下,劳资双方通过正当途径提出自己的利益主张,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谈判和协商来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否则利益矛盾就可能转变为利益冲突。在劳资关系问题上,有效的管理控制表现为确保能够运用法律和制度的强制手段,对各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约束。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客观存在,劳资关系中的利益矛盾无时不有,要防止利益矛盾演变为冲突事件,造成对社会的冲击,就必须有良好的矛盾疏导机制,以保持劳资关系的和谐运行。健全科学的劳资纠纷预警机制能够及时发现预防重大纠纷和社会冲突事件发生,能及早抓住倾向性问题在政策和工作目标上调整和校正,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蔓延扩大。
  
  (一)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的和谐劳动关系权益保障机制
  
  目前,资强劳弱的格局来源于劳动力供大于求所导致的市场倾斜,农民工由于缺少资源优势,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地位低,容易受到伤害。因此需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建立一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机制,帮助其实现自身的合法利益。首先,要确保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其次,要根据《工会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预防等工作环境和条件。再次,要对一些相对固定和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农民工,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他们加入工会,依靠集体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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